文档介绍:长兴县居住证管理及配套政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新居民居住登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全覆盖,保障新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按照权利义务对等、梯度服务原则,对新居民实行“全员登记、依规领证、凭证服务、量化管理”的居住证制度。本办法所称新居民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县户籍人员。第三条本县按居住登记、持有IC卡居住证、参加积分三个层次,对新居民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实施分层次供给。第四条县新居民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居住证配套政策等新居民服务管理措施,负责新居民积分管理日常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制定居住证申领管理操作细则,负责全县新居民居住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与签注。县发改委、经信委、司法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建设局、公积金管理中心、交通局、文广新局、卫计局、旅委、市场监管局、国土局、邮储银行等单位及各群众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做好与新居民相关的权益保障与服务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园区)、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新居民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居住证管理第五条《浙江省居住证》管理的相关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  第六条《浙江省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是新居民在本县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本县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证明。未经本县公安机关审核确认的居住证,不具备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使用功能。  第七条全面推广实施IC卡式居住证,以IC卡式居住证为载体配置社会公共服务资源,拓展使用功能,提升居住证含金量。IC卡式居住证主要具有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金融服务、商业应用、企业管理五大功能。  第八条新居民在本县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或属本县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有特殊技能、有特殊贡献者,可以按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办理签注或者恢复居住证的使用功能。居住半年以上,是指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时,已在本县连续居住并申报登记半年以上,其中居住登记中断30日内(春节期间60日内),可视为连续居住。中断时间不计入居住年限。  居住登记时间的认定,以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居住信息为准。第三章积分体系第九条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定计分标准,将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按积分高低申请享受公共服务。第十条新居民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积分指标由年龄状况、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五险一金、居住年限、住所情况、计划生育、经营纳税、紧缺急需人才、科技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组织关系等13个方面组成。(积分指标详见附后)第十一条新居民积分管理坚持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统一排名的原则。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进行排名,基础分并列的,按办理《浙江省居住证》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第十二条新居民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属地申请、分项申报、动态调整的模式。新居民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园区)新居民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新居民服务窗口将申请材料流转至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对照积分标准,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反馈。第十三条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对居住地跨乡镇(街道、园区)变动,本人应在受理期限截止前,持变更后的居住证原件至居住地乡镇(街道、园区)新居民服务窗口办理手续,重新填写新居民积分管理项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变更证明材料。申请人积分内容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在受理期限截止前向受理窗口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调整。第十四条新居民在申请积分管理过程中或公示期间,对本人积分结果有异议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就申请人的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反馈给申诉人。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积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第十五条积分是负分的,不得享受所申请的公共服务项目。申请人在申请积分享受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恶意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取消申请资格及已有积分,且3年内不得再申请积分享受公共服务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章公共服务和便利第十六条已在本县办理居住登记的新居民,可以享受以下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一)社会保障。享受县内各类劳动技能提升培训补助,外来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具体分中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