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征求意见稿)【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政府职责】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构,加强整体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发现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及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测工作;(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的监督管理;(三)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煤堆场及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排放车辆禁行工作,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将有关机动车排放环保要求纳入机动车交通管理的内容,对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和冒黑烟行为进行查处;(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城区道路以及已出让待开发区块裸露土地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老旧营运船舶、高排放营运运输车辆淘汰工作,负责营运船舶、营运运输车辆、机动车维修行业和公路、码头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推进车船结构升级,对公路保洁、公路绿化作业、港口码头物料贮存和装卸、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和拆除、违反公路管理建(构)筑物拆除、公路行驶的渣土运输车等的扬尘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七)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已收储未出让裸露土地、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及矿山企业和涉矿工程粉尘防治的监督管理;(八)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违反水资源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违反城乡规划的建(构)筑物拆除、城市道路行驶的渣土砂石运输车等扬尘防治的监督执法;(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加工、销售、使用的煤炭、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能源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生产、销售、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以及查处销售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十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严格分散供热锅炉建设】在燃气管网、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燃生物质、燃重油、渣油等的分散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违反规定的,或者已建成的燃煤、燃生物质、燃重油、渣油锅炉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仍未按规定完成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相关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生物质锅炉规定】禁止新建非专用生物质锅炉、可以燃用煤及其制品的双燃料或者多燃料生物质锅炉。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物质锅炉应当配备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杂添加煤炭以及燃烧后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其他物质。违反本款规定,在生物质燃料中掺杂添加煤炭或者燃烧后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其他物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烟气排放超过国家和省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VOCs源头控制及重点行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的原材料和产品。违反本款规定,生产、销售超过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竹木制品、金属制品、机械加工等工业涂装以及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行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并建立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有关的台账,记录原料、辅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使用量、废弃量和去向,台账不得弄虚作假,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VOCs治理规范】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