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8
文档名称:

涉他合同合同法.docx

格式:docx   大小:41KB   页数:2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涉他合同合同法.docx

上传人:feng1964101 2019/7/4 文件大小:4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涉他合同合同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涉他合同合同法篇一:关于涉他合同法条的比较法分析关于涉他合同法条的比较法分析-------余胜20XX20XX6509级本科法学2班在合同履行的时候,有时候会涉及到我们给付的对象并不是合同的相对人(一般是债权人),或者向对方为给付的也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是债务人),这就是以第三人为给付或者第三人取得给付为合同标的的合同,也就是“涉他合同”。比如我们会在购买人身保险的时候受益人并不是自己本人,或者在某些交易中的给付对象和被给付对象都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在这个时候,实际履行的对象不是合同当事人,其中的法律关系就变得复杂了,也就需要法律更加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来看看各个国家或地区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比较、分析。我国《合同法》第四章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面这两条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我们国家的规定主要倾向于约束订立合同的主体,即是强调合同约束力只限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以外的其他人没有相应的约束力。第三人只有接受或者履行的选择性行为,并不在本合同下承担相应的义务和享有相应的权利。换言之,《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中规定的并不是真正的利他合同。尽管可以有不同理解,但考虑到该两个条文设定于“合同的履行”部分,其主要针对的是类似“转手买卖”而发生的当事人约定由出卖人直接向次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以及次买受人直接向出卖人支付货款的情形,故依其规定,在债务人不向第三人为给付或者第三人不向债权人为给付时,债务人均依其与债权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由此一来,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关于“向第三人给付”及“由第三人给付”之约定,便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产生变更或者限制当事人之间原有法律关系之内容的任何效果。所以,前述所谓“约定向第三人给付”,其性质均只能认定为“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所谓“约定由第三人给付”,从相反的角度,亦只能作同样的认定(在“转手买卖”的情形,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由次买受人直接向出卖人支付货款,构成“由第三人给付”,但从买受人与次买受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则仍构成“向第三人给付”)。比较之下,国外某些民法的规定更能体现约定的第三人的给付或者接受给付所具有的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120条规定:“但一人得接受使第三人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如果第三人拒绝履行此种行为时,约定使第三人为一定行为之人,或约定第三人接受此项义务之人,应负赔偿损害之责。”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其中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一方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它赋予了双方当事人以保证第三人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无法完成此项义务的一方就给对方带来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法国民法这样的考虑是很有必要的,既要考虑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利益也考虑债权人一方的利益,从而达到双方当事人在权利与义务上的平衡。在法律上规定双方有督促自己所指定的第三人履行一定行为的义务,有助于提高交易的效率。可以有效德降低交易成本,保障双方的利益,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体现。紧接着,法国民法典用第1121条来强化第三人在合同关系中利益的保障制度,其表述为:“人们为自己与他人订立契约或对他人赠与财产时,亦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条款,作为该契约或赠与的条件,如第三人声明愿意享受此条款的利益时,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契约的人不得予以取消”。将其纳入私法意思自治的系统理论体系中,从而将对合同中订明的第三人予以保护确立为民法基本制度。但在以后的实践发展中,为了适应保险业的发展,必须拓宽此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法官需对上述规定进行扩大解释,解释的方法是“对于某些当事人未明确设定为第三人利益的条款的合同,法庭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确认该合同存在某项默示条款,以使当事人的索赔权利得以实现”。可见这些合同的效力根本上还是源于意思自治原则,即使在扩大保护任意第三人时,也要通过法官的补充解释牵强地认定此第三人是经由当事人的默示意思而介入合同的。但是,法国民法典中所说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不等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和六十五条中所指的“违约责任”。我们知道,“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所负有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损害赔偿责任仅仅是对当事人因违约或其他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这里的责任还包括精神上的损害赔偿。所以,两者强调的基础不同,前者强调的是首先要保证合同的目的的实现,其次是补救措施,然后才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损害赔偿。而后者则是严格的形式主义,只要我们开始订立的合同的目的在约定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