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职业鉴定收费标准.doc

格式:doc   大小:97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职业鉴定收费标准.doc

上传人:12345 2019/7/4 文件大小:9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职业鉴定收费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鄂政发[2002]37号)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变更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费收费名称的函》(鄂财函[2004]119号)的规定,为规范我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结合近几年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和职业工种类别增加等实际情况,现将我省调整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收费标准、工种类别分类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其批准的面向社会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章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属强制性培训的,可按规定收取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下的职业技能培训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目的,各职业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确保办班质量,不得随意缩短办班时间,不得向参加培训人员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评价与认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可按规定收取职技能培训鉴定费下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三、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坚持自愿的原则。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人员,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四、经政府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其批准举办职业技能的培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对象收费,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五、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其费用按有关规定在本单位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职工收取。    六、对不参加培训而直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经其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只收取鉴定费,不得强行要求参加培训并收费。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2号)的规定实行减免。各技工学校举办的在校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凡列入了教学计划的,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职业技能培训费和鉴定费。    七、各地、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宇(1992)229号)和《关于公布保留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