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经济法——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管理与监督体制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注意:(1)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2)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①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②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      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发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国资委,财政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财政部)代表出资人享有出资者权利,包括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和出资人其他权利。: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注意:不设董事会。: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注意:只有一个股东,肯定不设股东会。注意:(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由国资委指定。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董事会中至少包括1名职工代表,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监事由国资委委派。    (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    (4)董事和监事不能任免所有的董事,监事,因为里面包括职工代表。,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不能直接任免。注意:除国有独资公司外,选举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而言,国资委只能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由股东(大)会选举确定。对管理者兼职的限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董事、高经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董事长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兼任经理注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跟《公司法》里规定一样,所有的公司,都不得兼任。重大事项的管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对公司外部的)由董事会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公司内部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生死存亡的)一般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重要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生死存亡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改制形式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程序一般的公司改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者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