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社会转型与法官职业伦理的构建研究的论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摘要】法官职业伦理是一个既富有理论内涵又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命题。本文在当前社会现状和法治发展的语境下讨论法官伦理的两个维度:其一是在转型时期法官职业伦理是什么;其二是在转型时期怎么样来建构法官职业伦理。我国学界对法官职业伦理问题的研究刚刚起步,我国司法实践工作,及借鉴和吸取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法官职业化进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升或重新诠释我国社会对法官职业伦理的旧有界定,有效地确定、引导和整合法院系统眼下和今后在队伍建设上的诸多改革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关键词】法官职业伦理正义【中图分类号】d90-0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209(2010)06-0-03 法官职业伦理是一个既富有理论内涵又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命题。法官是行走着的法律理性,作为人类理性的规则投射,正是法律理性而不是别的什么,使得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也使得法律从业者社群区别于其他职业或志业社群。法律理性是法律之所以为法律的内在伦理品质,同时并为法律的内在逻辑力量所在。其为法律的内在伦理品质,以公平正义、仁爱诚信等等作为自己的永恒价值选择,求将安全、自由、平等、人权、民主与宽容等等生活理想,熔铸其间,在为人世生活编织人世规则与人间秩序的过程中,形成自己的德性之维,将自己的生命之源深植于人心本身。此种德性之维,也就是超越之维,若从“而到了当代的转型时期,情况似乎更糟。法官的信念伦理缺失了,为此葛洪义教授还专门写了一篇题为“法律人与知识分子的良知”的文章来呼吁法律人提高自身的人文素养。而法官的责任伦理也没有形成。市场经济的发展,把效率作为司法的目标,使成本效益的考量进入司法裁判的实践,对法官的职业伦理等许多方面的确都会带来冲击。自90年代中期以来,司法腐败似乎在滋生蔓延,且法官违法犯罪的绝对数呈上升趋势。据最高法院今年提交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2003年,全国共查处违法违纪法官794人,其中52人因滥用审判权、执行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大多数与腐败受贿有关。当然,相对于全国22万法官(2001年统计数据)总量,上述数字是很小的,因而,法官腐败的现象也许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严重。与其他政府机关相比,司法部门的腐败可能也并不是最严重的。但人们对于法官本来抱有较高的期望,发现法官腐败后倍感失望,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权力与市场的关系错综复杂、腐败极易产生的时代,单独要求法官独守清廉,似乎是不现实的。然而,人们抱这样一种期望,又是合理的。因为,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官都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守护者。法官可能会由于法律素养不足、事实难以辨清或个人的偏见,而出现误判、错判。但保持清廉、不接受当事人的任何钱物贿赂,却无疑是对一个法官最基本的职业伦理要求。在英国,司法部门对于最后,法官应以其行为确保廉洁。>规定“对司法裁决的尊重有赖于公众对法官正直和独立的信心”。“法官的正直和独立,有赖于没有偏好、无所畏俱的行为”。因此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不得有任何偏私,不得谋取任何私利。法官应拒绝接受影响公正的利益,不得参与任何商业和经济活动,这是世界上所有法官职业对法官的要求。法官不得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应慎重地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