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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1-2 10:09:00 |   浏览:869
 
 
 
滁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0年4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施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名词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筑、个人自建房除外)。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实施均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
(三)M—工业用地;
(四)W—仓储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
(六)S—道路广场用地;
(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
(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等)。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
(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中小学用地(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学校用地)、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第六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办公用房、少量非经营性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一)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