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我国的证人出庭制度摘要:作为证据之一的证人证言在证据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与作用。证人出庭作证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直接体现。可是我国证人出庭率长期不到百分之十,严重影响了证据的采信质量,进而降低了办案质量,被告的人权得不到有效地保障。那么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我国的证人出庭制度又有哪些缺陷呢?文章将展开论述。关键词:证据;直接言词原则;证人出庭;证人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1-0122-02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刑事证据的采信和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影响办案质量,影响人权保障。其中,证人证言作为七大证据之一,因其具有较当事人陈述更为客观,较书证、物证更为直观,在法庭作证过程中,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往往可以比对其他各类证据的质证更有利于发现案件真相等特性,从而在诉讼实践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同时证人到庭作证也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但是长时期以来,我国证人出庭率非常低:通知证人到案难,到案后说实话难,通知其到法庭上接受质证更难,被称为刑事作证“三难”。尤其在死刑案件、疑难案件中证人的缺位都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严重制约了刑事案件的庭审质量。那么证人作证难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一、影响我国证人出庭制度的因素(一)立法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规定比较少,新刑诉法对证人强制出庭、证人保护、补助等方面都做出了完善规定,这对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这一问题是极为有利的,但是依然有不足和漏洞,证人出庭作证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将依然是一大难题。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及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新修改的刑诉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缩小了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范围,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这一条在形式意义上填补了证人的强制出庭义务的空白,但是显而易见,证人只有符合规定的三项条件时,法院才可以强制其出庭作证,这又进一步缩小了出庭证人的范围。并且对证人无合理理由拒绝出庭也并未规定法律后果及其所承担的责任。另外,“法院认为有必要”赋予了法官及其宽泛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法官具有极高的法律素养才能保证程序的公正,否则这一规定就会流于书面。所以在今后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依然不容乐观。 ,其内容大多涉及比较暴力的犯罪现象。证人出庭作证的人身危险性就比较高,尤其在集团暴力犯罪案件中。如果证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护,这就势必增加了证人的后顾之忧,不愿出庭作证。新刑诉法第61,62条对证人保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证人及其近亲属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检法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但是该条对于证人的财产保护并未做出规定,另外公检法三方的具体职责分工、具体保护措施的不明确容易出现三方互相推诿的现象。而且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都很容易使得证人的人身财产在实践中并不能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