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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邓晓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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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
$摘要% 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经过多年验证,存在许多问题。加入世贸组织给我国银行监管法制提出了更高
的要求,完善银行监管法制是银监会的首要任务。我国现有银行监管法制应重视规范立法和系统
立法,立足国情借鉴外国经验,健全银行监管法制体系,改善监管方法,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完善具体监管制度,使之符合新形势的发展。
$关键词% 银行监管;银行监管法制;银行监管法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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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三)监管主体权责构造的不足和监管手段、方法的缺漏
监管主体权责不明确。立法对法定监管主体———中国
(一)监管法制体系的构建上存在诸多的不协调或不合理#)
人民银行的监管职权之规制过于宽泛和原则化;法律对人民
之处。我国现行银行监管法规体系的层次为:《人民银行法》、
银行行使监管职权的保障机制构造上不健全;法律法规对人
《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国务院通过的行政
民银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及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权力的
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的行政规章。但是行政规章的内容
监督未能明确地要求。
不能对法律和行政法规起到补充缺漏的作用。事实上,两大银
监管手段的不足。对存款保险制度等监管手段未予以
行法对一些应予规制的问题尚未修改,有很多法律条文也有()
足够重视。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尚为空白状态,而在国外实
待进一步阐释。然而,我国一直未出台对两大基本银行法作系
践表明该项制度有助于借助存款保险机构来加强对银行业
统的补充性解释的条例或规章。虽然行政法规和银行规章在
务的监管,尤其是有助于通过存款保险机构督促银行减少违
#11+年之后产生不少,却没有两大法系统的实施细则。即使是
法经营。
《》《》《
(""!年通过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
(四)监管法制在确定银行经营范围上值得磋商。商业银
理法》都只是把央行的部分监管责任分配给银监会,《银行监
行允许在什么范围内开展业务也是法律要规定的一个重要问
督法》仍然是笼统的概括并没有详细的实施措施。
题,规定的经营范围越大,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风险也越
银行监管有关的条例和规章相互之间或与两大基本法
大。反之,经营的范围越窄,银行获利的机会也越小,风险也就
律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或直接抵触之处。比如,#112 年
相应减少。我国目前还实行分业经营,对银行经营范围的限制
月日起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大量直接照搬了《票据
#( # 非常严格,仅限于传统业务。然而,随着我国的进一步开放,对
》《》
法、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此同时,它还与#11. 年#"
于国际金融业呈现出的由分业到融合的走向,我国应引起足
《》《
月 1 日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11! 年- 月(# 日商业汇
够重视,积极研究借鉴国外经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