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教育局生活费补助意见2篇第一篇为认真做好我县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8]7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一、补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学生,包括在学校住宿、在亲戚朋友家寄宿的和在社会上租房住宿的学生。优先资助孤儿、农村低保贫困家庭的寄宿学生、“三残”寄宿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以及部分低收入家庭寄宿学生,尤其是低收入的三峡移民家庭的寄宿学生。二、补助标准(一)2012年春季学期,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初中生(含特教)每生每天补助4元,按125天计算。(二)2012年秋季学期,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初中生(含特教)每生每天补助4元,按125天计算。三、规范工作程序(一)确定补助学生数。按上级下达补助经费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根据镇情、民情和各校实际情况,确定全县各校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数(见附表)。(二)公开补助信息。县教育局将补助的条件、各学校的补助学生名额,申请补助程序等进行公告,同时学校将本校的补助名额、补助条件对象分学期在校内公开。(三)抓好环节落实。(1)申请。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名额下达到学校后,各校立即组织人员根据规定的补助条件,认真摸排,确定对象,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报告、申请表格,申请表格要经所在的行政村(社区)盖章。(2)评审。学校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组成人员为正副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工会主席、教师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评审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担任评审组组长,对申请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家庭困难程度进行逐一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评审小组会议要有规范、完整的会议记录。(3)公示。学校将拟补助的学生名单要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村、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可采用公示栏、墙报、广播等方式,公示内容包括受助学生的总数及名单、受助金额,同时公布县财政局、教育局设立的举报投诉电话。县财政局:;县教育局:(4)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要及时将受助学生名单、申请报告、受助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教育局审核确定。县教育局进行汇总审核。(5)申诉。学生本人或家长(监护人)在公示期间内,可就公示名单或本人家庭应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意见,向所在学校或县教育局提出申诉。(四)做好发放工作。县教育局将受助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分类整理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打入享受补助学生家长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用存折”。(五)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学校要将学生的申请报告、受助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评审会议的会议记录等造册、归档保存,做到专人管理,保存三年。县教育局建立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档案,将分配文件、申请报告、受助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等分学校登记造册,保存三年。四、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教育局、财政局负责全县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也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要按照县统一部署,深入细致地做好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覆盖范围、补助对象界定等政策的落实和管理工作,确保应享受补助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全部纳入政策范围。(二)严肃工作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