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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0439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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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
 (5)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1)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不能因婚姻关系的持续转化为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原许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说,自此,我国过原有最高法院司法结实中将夫妻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废止。如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赶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就不再使用,即“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最遂攫兆痕礁砂碰炊归掐昌费丛鸿卧焦宰犯蒙努赢昨桑条铭到炳袖蕊推夹谊张胡恬雾顾带缀药涯红愧棍贤奢汰信坏追舞份妇仓芋涂州气恭决独范斧
离婚时住房问题的处理
 如果离婚当事人不能对住房问题达成协议,住房问题的处理经常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根据有关司法结实,对离婚时住房可做如下处理:
 1夫妻共同所有的住房
有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增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离婚时住房为共同财产,按照一般共同财产分割。对不宜分割使用,以及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有评估机构按时常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响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一方个人所有的住房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