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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招商引资考评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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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招商引资考评办法.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7/6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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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评分办法(讨论稿)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实绩,根据十办发〔2012〕19号、竹发〔2012〕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考核对象全县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县直单位。考核范围(一)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县外投资主体在我县范围内的注册、纳税、建设的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经营性项目。(二)投资主体是指各类法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及非法人(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等)投资者。(三)考核期间为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三、认定、核算办法(一)认定为招商引资的项目和资金1、县外及XX籍回归创业投资者在我县创办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2、县外投资主体以专利、技术和商标等无形资产来我县参股合办企业的股本数额。3、县外投资主体在我县创办的企业在本年度内形成的新固定资产投资。4、将企业总部、销售总部迁至XX的,或在我县登记设立企业总部、销售总部的,按企业的注册资本计算招商引资到资额。5、县外投资主体为兴办企业租赁我县居民或企事业单位的厂房、设备、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投入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的。6、县外投资主体并购我县企业,按收购额的50%计入招商引资到资额。被收购企业又被出售给其他投资主体的,不再重复计算。(二)不予认定的项目或资金1、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公益机构开展的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争取的项目资金中的财政性资金。2、总固定资产投资低于500万元的项目、在我县注册公司或有资金到账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3、承建工程的各类投资。4、纯居住类房地产项目投资。5、XX籍投资者在我县的投资项目及其他生产要素在本县的流动,不属于招商引资项目。但XX籍在外创业投资者以外地公司名义在我县投资兴业的不受此限。6、外县投资者在XX注册纳税的企业变更所有者、经营地点、企业名称或增加注册资本,但没有形成新的固定资产投资的。7、跨年度续建项目因正常运转所投入的流动资金。(三)固定资产投资额核算办法1、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含追加投资及置换项目增量),按厂房、。2、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当年税收200万元以上竣工工业项目,按入库税收的10倍计算招商实绩(以本县国、地税相关票据为凭证)。3、央企、世界500强企业、行业前10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到位资金按照实际资金的2倍确认;省属以上国企、。4、乡镇和县直单位落户在工业园或其他乡镇的招商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确认引资单位实绩,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折算为落户园区实绩或乡镇的实绩。5、矿产开发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70%计算到资额,县外十堰市内投资者投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的60%计算到资额。兼具酒店、写字楼、公共空间、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休闲设施、公寓楼等多种内容的城市综合体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40%计算到资额。6、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项目签约、开工备案登记制度、不申请竣工验收的、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认定材料或挂靠其他单位完成任务指标的,不予认定。四、考核程序招商引资实绩考核坚持动态考核与阶段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即各项目签约、开工时由各引资单位向县招商局备案,项目竣工时由县招商局验收,每月25日前各单位报送本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