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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欠薪问题,办法总比困难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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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欠薪问题,办法总比困难多.doc

上传人:漫山花海 2019/7/6 文件大小:1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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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解决欠薪问题,办法总比困难多-法律解决欠薪问题,办法总比困难多 文/潘洪其春节临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入易发、高发期。农民工奔波忙碌了一年,想带着自己的辛苦钱回家过年,这是再正常不过的需要;而多数欠薪行为恰恰发生在这个当口,给了农民工“当头一棒”。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今天拖明天、今年拖明年,非得等到农民工忍无可忍、铤而走险,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才多少引起世人的警惕。这种困局不能不说是我们社会的一大悲哀。最初,社会谴责欠薪行为,舆论旗帜鲜明地把矛头指向用工者,如建筑行业的包工头,或建筑企业的负责人。后来,人们注意到用工者的欠薪分为两种:一种是恶意欠薪,即明明手里有钱,却故意无限期地拖下去;另一种是非故意欠薪,如一些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或一些企业自己也被客户拖欠了货款,实在拿不出钱来给农民工足额发放工资,他们同时也是受害者,也会加入讨薪行列,甚至和农民工一起爬塔吊、跳楼。“年年欠薪年年讨,年年讨薪年年欠”。对于恶意欠薪的奸商,除了按《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外,似乎没有更好的办法。无论有多大的困难,各个有关部门都不能对欠薪问题束手无策。事实证明,与解决其他诸多“老大难”问题一样,“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解决欠薪问题,首先要从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用工关系做起。一些农民工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观念,加之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供大于求的态势,他们在找工作以及上班的过程中,往往并未与用工单位签订正式合同,未就工资标准、支付方式等与用工单位作出白纸黑字的约定。这样,一旦用工单位拖欠工资,或者老板欠薪跑路,农民工讨薪维权就可能缺乏过硬的证据,劳动关系和欠薪事实也难以认定。鉴于此,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劳动监管执法,督促用工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严惩不与职工签合同、不给职工上保险等违法行为;工会组织也应将农民工群体纳入服务和保障范围,帮助、引导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使农民工的劳动行为从一开始就得到确认,为工资谈判、追讨欠薪等维权行为打下基础。其次,维护积极、健康的市场秩序,构建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也是解决欠薪问题的一个根本保障。近年来,一些地方探索出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企业向政府部门监管的专门账户缴纳一笔保证金,一旦发生欠薪,由保证金先行垫付解决。另外,还有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等。如果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先、事中或事后都要付出相应的代价,有的要受到相当严重的处罚。对于用工单位恶意欠薪,虽然理论上可以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治罪,但很多地方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仍痛感“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某些地方甚至有过“用工单位自己承认欠薪,公安机关才能立案侦查”的荒唐规定。其结果必然是,没有一家用工单位会自己承认欠薪。因此,也没有一起欠薪行为能被立案侦查。最近,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规定可按劳动者提供证据认定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