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35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z_198620 2019/7/7 文件大小:3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有关信息,完善社会管理、监督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规则,赋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代码的法定凭证是代码证书。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或者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组织机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代码登记,领取代码证书。第四条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管理代码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代码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代码制度; (二)负责向国家代码主管部门申请码段,按照规定分配各类代码区段; (三)受理有关省属企业和其他组织机构的代码申请,并按照规定审核赋码、颁发代码证书; (四)建立本省代码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代码信息服务; (五)对代码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代码的赋码、颁证、应用和管理监督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做好代码管理工作。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的同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主管机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在划定的代码区段内赋予代码;企业和其他组织机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赋予代码。第七条组织机构应当自核准登记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申领代码证书手续。第八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自组织机构申领代码证书之日起10日内,对组织机构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代码的唯一性进行审查;经审核批准的,颁发代码证书。第九条代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的效力。组织机构应当申领代码证书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第十条鼓励组织机构采用电子智能卡代码证。电子智能卡代码证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第十一条组织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单位性质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赋码机关和原发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代码变更和换领代码证书。第十二条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终止组织机构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原赋码和发证部门办理代码注销登记。第十三条代码证书毁损或者遗失的,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到原发证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并申请补发。第十四条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4年内有效。组织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起30日内,持代码证书的正本和副本到原发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办换证手续。第十五条组织机构在申领、变更、补办和换发代码证书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第十六条代码证书是组织机构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缴、扣押、毁损。第十七条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本省重大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有效期内的代码证书组织开展验证工作。第十八条组织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必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代码证书申领、变更、注销、换发登记手续的; (二)代码证书毁损或者遗失而未申请补发的。第十九条组织机构伪造、涂必代码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