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法律事务工作
主要内容:
一、法律基本知识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三、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四、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及日常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基本知识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三、法律的概念
从形式上讲,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与“法”的含义相同,即指“法”的整体,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狭义的法律仅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我国法律的效力层次
我国法律的效力层次是多层次性的结构体系。在法律效力层次结构体系中,各种法律的效力既有层次之分,又有相互联系,从而构成一个庞大的我国法律效力体系。对于法律效力层次的具体划分,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层次。
最高层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率。
    第一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层次属第一层次。
    第二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为第二层次。
    第三层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法律效力层次为第三层次。
    地方层次: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法规,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规和自治地方法规,特别行政区地方法规,其法律效力的层次为地方层次。
(1、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宪法的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殊组织形式和程序进行。在国家法的渊源体系中占首要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2、法律。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法律可分为两种,一是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二是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总称。其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包括条例、规定、办法等。
4、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只在所辖区域内有效。
5、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有两种。一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一是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等级次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高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7、特别行政区法。包括两类,一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二是特别行政区自治法。)
二、相关法律法规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诉讼法
3、担保法
(一) 行政处罚法
1、概念:就是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
2、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3、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条例、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等可以设定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4、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5、行政处罚决定
(1)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