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通肇事罪法律研究一、交通肇事罪罪是否适用自首制度之研判交通肇事罪自首制度的诸学学说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通肇事案件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况是否适用自首的规定有不同同的观点,总结起来,有以下下三种观点:。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后主动投案、保护现场、抢救救被伤害的人是法定的义务,,肇事者对该义务的履行,只只是做了他们应该做的事,不不能将这种行为认定为自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十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应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向公安机关报告。\”国务院院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须报告告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察,听候处理。因此,肇事者者在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保保护现场、抢救被伤害的人只只能视为肇事者履行了告知义义务。在处罚时可作为认罪态态度较好的情节予以考虑,给给予从轻处罚。。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没有逃逃逸,而是保护现场、抢救伤伤者和财产、主动向公安机关关报案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认定为为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在公安安机关侦查期间,又主动到公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自己罪行的,也应认定为自首首。,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是是否适用自首制度:对于肇事事者事发后没有逃逸而主动向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的,不应应认定为自首,但在处理时应应酌情从轻;对于肇事后逃逸逸,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又自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则应视为为自首。比如,浙江省高级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出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刑事案件若干意见》规定,交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自首;而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首。此观点以为交通肇事后,,肇事者要么在现场等候要么么驾车逃逸,只有这两种选择择,并且法律已经将逃逸作为为加重处罚的情节,这也就意意味着在现场等候已经被减轻轻处罚,如果再依据同样的行行为作为自首来减轻处罚,那那么对事故受害者来说就是极极大的不公了,甚至是对交通通肇事罪的放纵。,我国有不少少学者讨论过,也有不少观点点。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人人们往往把自首的本质问题混混同于自首制度的本质问题。。\”在自首制度中,自首行行为只是整个制度的一部分,,自首制度还包括国家对这种种行为的评价和处理。因此,,我们不能将自首的本质与自自首制度的本质等同起来。\\”有学者认为自首制度的的本质是功利。理由是英国的的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泌认为::求乐避苦原则是人性的根本本,任何人都难以逃避求乐避避苦的法则,所以快乐便成为为人们一切行为的依据,只有有功利主义才是立法的基本原原则。并且边泌在解释功利主主义含义时说过,对某行为的的肯定或否定,取决于该行为为是否具有增进涉及切身利益益的当事人的幸福,或者说,,是以能否促进幸福来评价行行为。所谓行为,不仅指个人人的各种行为,而且包括政府府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学者者认为刑事立法当然属于政府府的一种措施,加上我国刑法法中确定的自首制度,能够促促进绝大多数人的幸福,因而而自首制度的确立符合功利主主义原则,也说明自首制度的的本质是功利。通过鼓励犯犯罪分子自首,促使其犯罪以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己的罪行,从而及时的实现国国家的刑罚权。同时还达到了了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如如果没有自首制度,国家实现现刑罚权就得不到犯罪分子的的配合,往往会使得一些案件件不能够被发现,即使被发现现了,也可能得不到证实,或或者查获不到犯罪分子。这样样的话,犯罪就不能被有效地地预防了。因此,本人认为立立法者确立自首制度的根本目目的是出于功利的,是为了及及时地实现刑罚权,从而充分分地发挥刑法的作用。由此得得出,为了鼓励肇事者主动投投案和及时的实现机关的刑罚罚权,交通肇事罪应当适用自自首的规定。从自首之规则则与行政义务方面来看首先先,自首作为我国的一个法律律规定,理应适用于一切符合合自首条件的犯罪人。《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在交通肇事后,肇事者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行的行为符合自首的两个条件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犯罪罪罪行。根据\”在适用法律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肇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应应当适用自首的规定。此外,,根据法理学,法律的效力大大于行政法的效力。国务院颁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行政政法范畴,而《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定属于法律范畴,其效力当然然大于行政法的效力。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