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4 年第 12 期企业经济 N O 12 2004
总第 292 期 E N T E R P R IS E C O N O M Y S eri a N O 2 9 2
票据伪造的概念及其法律责任辨析
舒利’,严丹琳 2
(1.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47;2.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银行,江西靖安330006)
1摘要] 我国票据法和相关学理都认为,被伪造人因未在伪造的票据上签名或盖章,故不负票据责任。但
如果对票据伪造和签章伪造进行概念上的区分,就可以在被伪造人和相关善意当事人之间更公
平地划分票据责任和票据风险。
【关键词l 票据伪造;签章伪造;被伪造人;法律责任
I中图分类号] D92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 一5024(2004)12 一0186 一02
一、票据伪造和签章伪造的辨析二、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和风险负担
在票据法理论上,一般认为票据伪造就是签章伪造,不《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七条规定:伪造之签名,所
包括签名事项以外的伪造。王小能认为,票据伪造,是指以行签之名不能约束该签名之人。对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我国
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票据法也作了同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
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从我国的票据法、相关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66 条规定:
司法解释来看,也透露出此种意思。大家讨论票据伪造的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
念、法律责任及其风险时,伪造票据和伪造签章往往是混为承担票据责任; 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
一谈的。但是,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票据伪造和签章伪造二者签章的效力:(一)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第67 条规定:
之间作一个界限上的划分,以此来分清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伪造、变造票据者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给
任和票据风险。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签章者
何为“伪”?就是假,不真实。票据伪造到底是实质上的不不承担票据责任。”
真实,还是形式上的不真实,很少有人去作细致的分析。一般在票据法学理上,大家普遍赞成的票据伪造的效力可归
来说,票据伪造的方式主要包括:第一,模仿他人签章(包括纳为以下几点:
模仿签名、伪刻印章);第二,盗用他人印章;第三,利用保管( 1)被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故不负票据责任。
权滥用他人印章。( 2)伪造人虽系作成票据行为之人,但却未以自己的名
大多数学者在讨论票据伪造问题的时候,笼统地把这三义在票据上签名,依签名人负责原则,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
种方式都认为是签章伪造,笔者把它称为是“广义的签章伪但应负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造”。在讨论票据伪造的责任和风险时,大多数学者更多地关( 3)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人,依票据行为独立的原则,不
注第一种情况下的法律问题,而对真实印章被盗用和滥用造受票据伪造的影响,仍应依票据所载文义负责。
成的票据伪造谈论得较少。笔者认为,有必要把这三种票据( 4) 付款人在未尽形式审查义务的情况下而付款的,应
伪造行为作个区分。票据伪造行为的第一种,即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