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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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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doc

上传人:bai1968104 2019/7/8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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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身损害的事故。第三条处理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当。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政部门制定。第二章医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服务职业道德。第六条医疗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务职业道德教育。第七条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注明。第九条严禁涂改、伪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病历资料。第十条患者有权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一条在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者产生不利后果。第十二条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事故的损害。第十三条医务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报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接到报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并向患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