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当事人自知道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第三十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生行政部门处理:患者死亡亡;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疗事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卫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会组织再次鉴定。第四十条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应当终止处理。第四十一条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经审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重新鉴定。第四十三条医疗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第四十四条医疗事故争议经人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书。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赔偿第四十六条发生医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诉讼。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上签名。第四十八条已确定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