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成都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15年7月20日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
决策机制
内部组织机构
第四节学术组织
第五节民主管理体制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五章学生与学员
第六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章学校与社会
第八章学校标识
第九章附则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于2003年由成都市新华职业中学校和成都市旅游职业学校合并升格而成,2008年成都房地产中等专业学校并入。学校是教育部高职高院校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级院校、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和四川省示范性高职院校。
学校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立足成都、服务成都”的立校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对接成都现代服务业发展,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国际化、现代化一流高职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成都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Cheng Du Polytechnic。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天益街83号。学校另有花源、青羊、锦江三个校区,分别位于成都市新津县花源镇花源大道310号、成都市青羊区大石西路56号和成都市锦江区书院西街58号。
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根据办学资源,调整校区设置。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成都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校、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领导管理运行制度。
第七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规模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全日制在校生1万人左右。学校根据成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第八条学校按国家规定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执行国家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政策,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创新。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九条学校由成都市人民政府举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十一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及对外交流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根据国家、社会需求及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三)按照精简、统一和高效原则,确定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人员配备。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自主调整教职员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成都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不断提高。
(三)依法保障与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接受主管部门对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领导核心。书记为党委的主要负责人,全面主持党委工作,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