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肖像权保护的法律研究
王水平,胡盛华
(南昌工程学院,江西南昌 330099)
[摘要」肖像法益与肖像权利构成民事主体完整的人身利益。法律保护的客体是人身法益,而非肖像权利
本身,死者不享有肖像权,对肖像延伸保护的方式应当与肖像权的保护方式相同。
【关键词1 肖像权;人身法益;请求权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 一502(200)0-017-02
肖像权作为自然人的人格权,因法律规定不周延,肖像的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是包含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
合理使用缺乏法律依据,肖像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特别是死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肖像权所体现的基本权益
者的肖像权,在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尚无司法解释,国是精神利益,这是无可厚非的。精神利益具有与特定主体的
内外法学界和司法界有不同看法。目前普遍存在两种观点:一人身不可分离性,但精神利益同时又具有社会性和关联性。
种认为民事权利能力的观念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民事权利能死者的精神利益并不随主体消亡而立即消失,仍在社会的一
力并非与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格相适应,而是与社会一般认同定范围内存在并发生影响。如何对待死者的精神利益,往往
的伦理人格相适应,人的死亡并不意味着人格的消灭,死者的同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个人团体乃至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目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之一理应受法律保护;另一种认为公民的前,虽无明确的条文可遵循,但已有准司法解释(未经最高人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的死亡意味着生前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如以侮辱的方式使用死者的肖
享有的权利归于消灭,死者不能享有肖像权。我们赞同否定像,使其名誉受到损害,其近亲属可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
说,但同时认为对死者的肖像应予以相当保护。民事审判庭 1997 年7 月24 日致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函) 对死者精神利益的保护,同时构成了与其密切相关的其
一、法律保护的客体是人身法益,而非肖像权利本身
他个体团体利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并
人身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不鲜见,法律也应增加这方面内容,以体现法的人性化和道
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法益,则指法律应保护的德对法律的影响。
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以人身利益是否经法律的确认上升为
二、死者不享有肖像权
人身权利,可将人身利益分为人身权利和人身法益。人身权
利指那些经法律的确认为具体的人格权的人身利益,人身法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明确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
益指那些需要法律保护而法律没有将之确认为法律权利的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人身利益。当民事主体(肖像权人)消灭以后,作为权利主体务。可见自然人在死亡之后,民事权利即告终止,因而不可能
是不存在的,但由于其刚刚失去主体资格,围绕肖像权而存再继续享有民事权利。有学者认为,尽管这样,但法律赋予公
在的延续人身利益是客观地存在于世的。民的一些民事权利并不因该公民的死亡而消灭。他们认为,
死者肖像权的丧失并不意味着某个公民一旦死亡,其肖公民死亡,权利能力终止,不能再产生新的民事权利,而其生
像就不再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