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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东政征补决字(2015)4号被征收人:刘宪凯,男,汉族,69岁,231024194611260016。因东宁县城市建设需要,东宁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东政征决字〔2015〕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为东至北建路、西至东兴路、南至永登街、北至永安街,征收签约期限为2015年8月20日至2015年10月20日。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刘宪凯与东宁县房屋征收部门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一、被征收人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1、被征收人居住情况或者经营情况:刘宪凯房屋现无人居住,刘宪凯及其家人均在山东省日照市生活。2、被征收房屋情况:坐落于永兴街48号,有房屋所有权证,查档信息未见房产证号,房屋所有权人刘宪凯,,结构砖木,用途住宅。二、对被征收房屋评估情况经牡丹江正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定:,,评估总额为69321元。分户评估表以电子邮件方式通过刘宪凯儿子刘加斌向被征收人送达,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刘宪凯未申请复估及房屋估价技术鉴定。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原因和商谈情况在签约期限内,东宁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人通过电话进行3次商谈,被征收人刘宪凯要求房屋及附属货币补偿15万元。四、东宁县人民政府的意见根据上述事实情况,结合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东政发[2015]4号《东宁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刘宪凯提出补偿要求不符合房屋征收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现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按照《房产局片区1#地块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一)货币补偿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予以补偿。㎡×/㎡=69321元。2、搬迁补偿住宅房屋,按照原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标准计发一次性搬迁费,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算。㎡×15元/㎡==1000元3、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货币补偿的,按照原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500元按500元计发,计发六个月一次性补偿。㎡×5元/㎡/月×6个月=3000元4、附属物补偿无照房:㎡×900元/㎡=27279元;棚厦:㎡×300元/㎡=6243元;围墙:㎡×100元/㎡=;渗水井:1个×500元/个=500元;门斗:㎡×200元/㎡=;水泥地:㎡×80元/㎡=;铁大门:㎡×200元/㎡=;菜窖:1个×500元/个=500元;有线电视迁移费:1个×50元/个=50元;附属物补偿合计:。5、㎡×21元/㎡=。综上:。(二)产权调换1、㎡×/㎡(评估单价),计69321元;2、㎡。3、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价值,费用结算情况征收私产有证住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