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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支付行为,根据《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人行和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局在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财政特设专户;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代理银行应当准确、及时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管理
财政零余额账户,对本系统经办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拨付,并接受人行与财政局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及时到账、跨系统汇划及时划出。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严密、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并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第七条 人行与代理银行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二章 账户与凭证
第八条 人行为财政局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开户时,财政局须向人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九条 代理银行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财政局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开户时,财政局和预算单位须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条 代理银行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预算单位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时,代理银行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财政局同意其在指定代理银行开户的文件;
(三)预算单位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印鉴一致);
(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代理银行为财政局或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特设专户等,须报人行国库股备案并预留申请划款印鉴,同时提交预算单位开户名称和编码表(编码由财政局统一提供)。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报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代理银行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人行备案。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为财政局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应严格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日终账户余额为零。
第十四条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要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具体办理转账和现金提取,日终账户余额为零。代理银行应为预算单位设立现金支付登记簿,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支取。
第十五条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财政特设专户及预算单位特设专户均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六条财政性资金支付使用规范的支付凭证。
财政直接支付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财政授权支付使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以及人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现金支票等有关银行结算凭证,财政授权支付的相关管理要素须在银行结算凭证的附加信息栏中显示。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是用于代理银行向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申请清算已支付财政性资金的专门凭证。
“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是:
第一联:借方凭证联,由付款行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联,由代理银行作收款依据;
第三联:收账通知联,由代理银行作收账依据;
第四联:付款通知联,由付款行给国库支付中心的回单;
第五联:付款通知联,由付款行给财政局国库股的回单。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由财政局按本规定统一负责印制,代理银行购领后使用。代理银行应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作重要空白凭证使用和管理。
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支付
第十九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财政直接支付指财政局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指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和批准的用款额度,开具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现金支票等有关银行结算凭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