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4 年第 10 期企业经济 N O 12004
总第 290 期 E N T E R P R IS E C O N O M Y S eria N O 2 9 0
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
楼烨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 330013)
1摘要l本文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和基金立法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契约型基金的制度缺陷,得出基
金管理人的强势地位是基金业种种问题根源的结论,主要论述了从内部构建信赖义务的理念对我
国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予以约束与监督,促进我国基金业能够健康、稳步地发展。
[关键词l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
[中图分类号] F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6 一5024(2004)10 一0191一02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和基金立法的现状首先,其中最大的问题,简言之,就是超强势的基金管理
人与超弱势的基金投资者的力量不平衡,基金管理人在契约
1 991年10 月,我国第一批投资基金一武汉证券投资基
型基金中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而同时对基金管理人而言又
金和南山证券投资基金分别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深圳
缺乏强有力的制衡机制,以至于我国证券市场上爆发了如
南山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其后,1997 年出台的《证券投资基
“基金黑幕”的大丑闻。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业形成明
金管理办法》及2000 年出台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
显的垄断态势,基金管理业本应是一个竞争性市场,但在中
法》曾促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两次快速扩容,发展迅速。到
国的契约型基金组织体系中,基金持有人无法行使选择管理
2003 年9 月底,已经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有 32 家,设立证券
人、托管人及其他方面的权力,基金持有人实际上处于缺位
投资基金 87 支,总规模超过 1600 亿份,资产净值占A 股股
状态,而基金管理公司又是以管理运作基金资产为唯一职能
票流通市值近 13% 。在为我国基金业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们
的机构,其对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有着左右各方的能量,具体
也不得不遗憾的正视 2000 年 10 月中国证券市场惊爆的“基
表现为: 在契约型基金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只能是基金
金黑幕”。
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影响基金法规政策的形成; 基金管
具体而言,我国目前基金业的以下现状十分令人担忧:第
理公司收取的固定费率的基金管理费,具有垄断性质。
一,整个基金管理行业道德水准低下,基金经理私自进行个人
其次,对于与基金管理人相对的投资者—基金持有人
交易现象屡禁不绝;第二,基金管理人利益冲突交易时有发
而言,尚未完全形成能保护自己的有效机构及方式,基金持
生,严重影响投资基金的声誉;第三,对于基金管理人读职行
有人大会定位并不清楚,而如何选择能够维护基金持有人利
为,我国基金持有人很难根据现有法规寻求救济;第四,我国
益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
证监会作为基金主管机关,在规范基金管理人行为方面没有
强大的基金管理人面前,分散的基金持有人显得十分弱小,
起到应有的作用。虽然2002年12月19日证监会颁布了《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