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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pdf

上传人:中国课件站 2011/10/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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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 + 经济与法
论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
#白云
!摘要" 对于知识产权性质上应属绝对权,学说并无争议,惟就权利人与权利客体之间的人格利益关系应作何种理解,两大法
系有着不同的态度。我国学说因受民法法系影响,多认为知识产权的人身性是其区别于其他财产权利的一个特点,并
阐明此一特征尤以在著作权上的表现为显著。本文即围绕著作人格权问题,讨论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是否及于权利
人的人格利益,并以此为基础对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进行探析。
!关键词" 知识产权;侵害;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 .+%( /%++, 0+1 - +*1$ - +&
( )
!作者简介" 白云,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高级讲师,中山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广东广州.*+.%+

对著作人格权的保护问题,两大法系立场有别。普通法国家,原不认此一权利的存
在,将版权理解为一种纯粹的财产权利。!现代以来,因版权保护范围之扩张,虽承认作
者“精神权利”的存在,但却以“作者权”称之,以示与“版权”系两种不同的权利。大陆法国
家内部在著作权性质问题上虽有“一元说”与“二元说”的分歧存在,但在“作品乃作者人
格之表现”这一点上则为共通,"因此大都承认著作人格权是著作权本身的内容。#但这
一思想在学说上并非没有争议,如德国法学家柯拉即认为,著作系自我的存在,既无人格
亦非有体物,因此著作权之客体既别于物之所有权,亦有别于人格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无
体财产权。近年来,我国学者对著作人格权系著作权之当然的内容也多有置疑。刘春田先
生指出,著作人格权实为“一般人格权的一部分”。
大陆法国家将与著作权性质相异的著作人格权之所以被规定在著作权法中,大概是
出于以下考虑:首先,著作人格权系基于作者的“著作行为”而形成,这与普通人格权的发生
原因不同。其次,作品虽非著作人格权的客体,但作者人格权的行使与作品密切相关,社会
对作者的评价要通过作品这一中介始得以进行,作者的意志自由也主要的表现为对作品的
控制,这使得著作人格权的权利内容明显有别于普通人格权的权能形式。再次,在一项著作
人格权权能的背后往往并存着数种人格利益,同时覆盖了民法中规定的数种具体人格权,
如侵犯发表权的行为可能同时侵犯了作者的隐私权。这一特点决定了著作人格权权能的排
他力往往强于民法中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但著作人格权并不因这种立法模式上的技术考虑
而与著作权合体,在其保护问题上,著作权法有关著作人格权的规定与民法上人格权保护
的规定之间,构成了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遇有权利侵害之情形,作者除得依著作权法要
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销毁侵权复制品外,并得依民法的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及其规范目的具有特殊性,相应地,其在归责要件、责任方式等
方面与其他财产权利之保护亦存在差别。兹以知识产权与物权相比较,阐明此种区别。狭
义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思想的表现”,此一属性决定了其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从而使
得知识产权在权利内容及保护等方面呈现出不同于以有体物为客体的物权的面貌。知识
产权之客体乃有形无体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