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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4 年第 10 期企业经济 N O 12004
总第 290 期 E N T E R P R IS E C O N O M Y S eria N O 2 9 0
论国有股减持的法律原则
周世新’,余清华 z,邓美英’
(1 江西中医学院经管系,江西南昌330006;2. 南昌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江西南昌330006;
3. 江西师大,江西南昌 330027)
[ 摘要」国有股减持事关国企改革、公司治理结构的推进和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完
善与发展,牵动着千百万民众的心。从国有股减持的功能来看,国有股减持是一种国家宏观调
控性质的法律行为,该行为理应遵循法治原则、平衡优化原则和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等。
走关键词』国有股减持;宏观调控;法律原则
「中图分类号] F83091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1006 一5024(2004)10 一0176 一02
改变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和流通性偏低的均没有遵循法治原则。国有股存量发行所依据的《减持国有
股权结构是改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也是我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仅仅是部门规章性质的
国证券市场融人全球资本市场一体化的长远之计。为了达到法,效力层次较低,立法依据也明显不足,有关规范也与有关
这一目的,我国目前已经实行过国有股回购、国有股协议转法律相冲突,无法担当国有股减持的法律依据。《减持办法》
让和国有股二级市场配售和国有股存量发行等多种降低上第七条规定提到的部际联席会议根本就不是一个国家职能
市公司国有股结构比例的国有股减持方案。从国有股减持的机关,也不是一个常设机构,而是一个临时性的部门联席会
结果来看,先后出台和实施的两次国有股减持方案始终没有议组织,不能担当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身份,无权代表国
获得实质性进展,其中“国有股存量发行”减持方式对股市的务院处置国有股权。只有 2003 年 4 月经国务院审查批准的
影响最大,给股市带来了较大的波动。究其原因应是多方面国资委才是合法的国有股减持主体,才能依法行使国有股减
的,但是法律制度上的欠缺也是其中之一。本文对我国上市持的职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
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进行探讨。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
转让”。2003 年闹得正欢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协议转让行为也
一、遵循法治的原则
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
国有股减持,是代表国有股权出资人的特定国家机关, 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
为了达到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目的而对国有企业中的国有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
股权进行部分或全部变现,收回投资的一种宏观调控行为。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国有股减持既然是一种宏观调控性质的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而现
投资法律行为,因而必须遵循规范宏观调控法的一般规定, 行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协议转让中,股份转让似乎只是地方政
依法减持国有股。首先,国有股减持要有效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