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自由裁量权论文用好自由裁量权寻求最佳社会效果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执法机关做出处罚决定时在处罚的种类或幅度内进行选择的权力。它犹如一把双刃剑,运用恰当就能体现出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取向,否则就会造成执法权的滥用,弊害无穷。现代法治,无不例外地对自由裁量权加以规范、限制和监督,同时又提倡运用自由裁量权为社会服好务。自由裁量权的设定,其立法本意是要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目的是为了使我们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有效实现,在执法全过程中贯穿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体现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所谓法律效果,是指通过执法行为,维护了法律尊严,保障了法律的贯彻和实施,体现了立法者或者法律的预期效能,这是前提和基础。所谓社会效果,就是执法活动应该根据社会发展变化实际,使惩戒、教训、引导得到群众的认可并达到共识。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良好的社会效果必须以良好的法律效果为载体,并以此为基础而展现出来。依照法律原则、遵循法律精神既是用好自由裁量权前提,也是寻求最佳社会效果的法律依据。从理论上讲,执法者严格按照法律规则条文来操作,与立法者所期待效果是一致的,达到理想的预期状态。但不管立法者立法操作如何具有前瞻性、兼顾现时性,都不可能涵盖一切的社会现象,更不可能兼顾相互矛盾或对立的社会现实因素;任何一部法律,随着时间的推移,都会显现出立法的滞后性、局限性。同时,立法者不可能把社会上种种纷争或违法犯罪情形的处理或处罚都写入法律文件中,必须赋予执法人员一定的视“情”而定的空间与职权。对此,立法者一方面担心规则过于具体而出现'‘死板”,另一方面又担心规则不能完全准确地描摹社会种种现实现象,便把规则的来源或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定写入法律之中,以弥补规则中的不足。这就是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比法律规则要宽泛得多,没有预先设定具体的事实状态,只为人们的行为设定了范围标准,具有不确定性。但它毕竟是预先划定的范围,有时仍不能囊括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同时又显模糊性,这在民商经济法及其程序法中时常显现出来。在法的三要素中,没有法律精神,但这三要素都蕴涵了法律精神,有的反映明显直接些,有的要隐约些,但在立法或法律修正说明中都有所阐述。法律精神鲜明地回答了立法为了什么、法律原则和规则保护和鼓励什么、禁止和打击什么。操作法律规则是执法活动最基础、最基本的要求,但如果不把法律原则贯穿其中,就是一种机械死板执法行为,不把法律精神贯穿其中,就缺乏执法灵魂。自由裁量的空间,是为执法者注入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所预备的空间。一位资深的法律工作者曾这样感叹:法律规定、法律原则是筋骨,法律精神是血肉,只有充分遵循法律精神的裁判才是丰满的,有人情味的,这是自由裁量权所要确定的方向。有这么一个案例生动地证明了这一论段。二十多年夫妻,子女都已成人,一方因不道德行为以他们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由而诉诸法院要求离婚。其理由看似不得不应允,但从“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立法精神是为了确保生育的优质,再结合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和家庭实际情况,我们能简单地宣告这是个无效婚姻吗?围绕服务大局既是寻求社会效果的最佳方式,又是用好自由裁量权目的所在。为第一要务而落实第一责任,就是要以增强群众社会治安安全感,以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以消除各类安全和治安隐患,以增强招商投资创业者信任感。这也是政法机关服务大局的着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