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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我国离婚救济中经济帮助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摘要:我国现行《婚姻法》致力于保护弱者利益,以实现损害与救济之间的平衡为宗旨设立了离婚救济制度,离婚经济帮助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救济制度,它是指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这一制度的出台对于保护离婚时经济上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保障婚姻自由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该制度尚存在适用条件严苛、保护不足等缺陷,存在亟需完善之处。本文正文将用四个部分对我国离婚救济中的经济帮助制度进行从理论到实践的阐述。第一部分是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找出我国经济帮助制度在适用上存在的缺陷以及这些缺陷的形成原因;第三部分则是法国对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规定;最后一部分为完善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立法构想以及从法国的经济帮助制度立法中得到的启示。
关键词: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立法完善
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基本理论
1、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之“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第二十七条对于何为“一方经济困难”作了规定,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可见,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是:
    ①一方生活困难。所谓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可见,生活是否困难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离婚时的财产能否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二是离婚后有没有住处。其财产能维持生活,但离婚后无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有住处但财产不能维持生活的,也属于生活困难。
    ②生活困难发生在离婚当时。即在离婚时,其个人的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就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离婚时其财产能够维持生活或离婚以后发生困难的,不能适用经济帮助。
③双方经济条件差异大的或另一方有帮助能力的。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经济帮助,前提是另一方生活不困难,即有帮助能力。如果另一方也存在生活困难或者住房狭小,无法提供帮助,也不能强行要求其帮助。
3、经济帮助的途径

经济帮助可以是在经济上帮助,也可以是在房屋上帮助。房屋上的帮助可以是房屋的使用权,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果离婚经济困难的一方没有房屋,且该方年龄较大,无法在继续挣钱,那么经济帮助的方是可以是房屋所有权;如果该方还比较年轻,又无残疾,能够劳动,那么经济帮助可以是房屋的使用权等。
4、经济帮助的期限
经济帮助可以是一次性帮助,也可以是持续性帮助;可以是短期帮助,也可以是长期帮助;至于帮助时间长短,可以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生存能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水平、双方年龄状况来确定。
一般说来,如果受帮助方再婚,帮助方可以停止帮助;如果帮助方经济条件不好了或受帮助方条件好了,可以终止帮助;如果判决确定是一次性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