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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债权确认制度之立法构建
陈奇伟(,王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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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0 江西省社科院法学所,江西南昌..$$//
! 摘要" 破产债权的确认是处理破产案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关键步骤,是进行破产债务清偿的重要前提
和依据。但我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破产债权的确认主体、具体程序等立法规
定,有或违背法制原则、或逻辑错误、或与司法实践背离并不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等弊端,笔者拟就
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个人的立法构想,求教于各位同行专家。
!关键词" 债权确认;立法现状;立法构建
!中图分类号" 1)##0 #)(0 )# !文献标识码" 2 !文章编号" ($$* & ’$#% ,#$$% -$* & $(+* &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只有经“对于未按期申报的债权,在分配前债权人可向清算组申报
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审查确认,方可做到去伪存真、公平受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
偿。破产债权的确认是处理破产案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关键定,债权人会议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四十
步骤,是进行破产债务清偿的重要前提和依据。由于破产债二条又规定“债权人会议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
权的确认不仅事关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与各方当事人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第十八条还规定“企业监管组有权
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因此,未来的破产立法应当将破产债核查企业债权”;对债权确认异议第四十三条规定“债权人认
权的确认作为一项专门的法律制度,慎密地加以规定。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
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
一、对我国破产债权确认立法的现状分析/
依法裁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对清算组确认或否认的
我国目前涉及破产债权确认的法律规定包括:()+* 年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清算组提出,债权人对清算组处理仍
《
(# 月# 日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
行》下称《破产法》第二章第九条第、款规定的“债权人
- , - # . 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
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并由人民法院按有无财产担保进行分综观上述规定,对于破产债权的确认过程被零散地规
别登记”;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债权人会议审查有关债定在“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和“债权人会议”等制度中,
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第十六条主要包括为了确认破产债权这一最终行为目的而作的债权
规定的“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申报、债权登记、债权审查、债权确认、债权确认异议的处理
”
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 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等程序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债权申报是对债权人在法定期
《〈
())( 年(( 月(/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间内申报及逾期补报的规定,对于向谁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