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股东派生诉讼的当事人
黄俊辉’,欧滔2
(1.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
【摘要] 股东派生诉讼问题是一个公司法上的问题,也是民事诉讼法上的问题,尤其是关于股东派生诉讼
的当事人确定更是当前立法亚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各国的立法实践出发,在对各国关于股东派
生诉讼当事人的立法实践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对于股东派生诉讼各当事人的适格条
件以及立法形式。
[关键词] 股东权利;派生诉讼;当事人;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 一5024(2005)09 一0186 一02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它们更侧重于当时拥有,即当时所有
公司因为受制于大股东或者公司的机关而怠于起诉时,具备权规则。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对起诉时的连续持股期间则有明
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可以以股东自己的名义起确的规定,期间一般为3个月以上1年以下。例如,《德国股份公
诉不法侵害人的诉讼制度。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已确立股司法》第147条规定:损害赔偿要求的提出是“只有少数股股东
东派生制度,以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大股东操纵下的能够让人相信,在股东大会召开的至少3个月前他们就已经为
公司机关的侵害,股东派生诉讼是《公司法》赋予小股东的一股票持有人时才予以考虑”。大陆法系之所以要作如此明确的
项寻求公力救济的程序性权利,其一方面是公司法上的内连续持股期间的规定,其原因一个是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所
容,由《公司法》进行调整;但另一方面也涉及《民事诉讼法》强调的明确性、规范性的要求,另外一个原因是为了防止有人
的内容。所以,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与一般的民滥用股东派生诉讼程序。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
事诉讼的当事人相比较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要求,股东派生则将持股时间重点放在当时拥有规则,也即当时所有权规则。
诉讼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股东派生诉讼中诉讼权利和如美国《联邦民事程序规则》第23条第1款规定,必须断定派生
诉讼义务的担当者。由此可见,如何确定股东派生诉讼法律诉讼原告在所控告的交易行为发生时是股东,或者此后他的
关系的当事人就显得至关重要。股份是依法律的实施而交给他的,如继承。这条规定的目的在
于防止好讼者购买股份从而可以轻率地进行诉讼,影响或干
一、关于股东派生诉讼当事人的各国立法实践
涉公司的正常治理结构和公司的正常商业行为。股东在提起
( 一)原告派生诉讼时同时受所有权规则限制的制度来源于美国判例
1 . 股东作为派生诉讼的原告。从理论上讲,所有的股东法。规定“同时所有权规则”就是为了使那些公司以外的其他
都可能是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股东,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无法对他成为公司股东以前的行为提起诉讼。但这条规则
必须防止滥讼,各国对原告股东都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主要也有其明显不足之处:因为股份是可以自由转让的,股东派生
包括股东身份的拥有、持股时间和持股数额等。诉讼又是股份权利的一部分,当时所有权规则明显限制了股
( 1)股东身份的拥有。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没有股东东的权益,同时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