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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章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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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章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bb21547 2019/7/9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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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章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公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行政公章的权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效率,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本办法。第二条本所行政公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长印章及及所属各部门行政性公章。第三条本所行政公章由所办公公室统一管理。第二章印章章的刻制第四条本所印章章由上级主管司局刻发,所长长印章由所长办公室负责刻制制。第五条所属各部门刻刻制印章,必须先持部门负责责人签署意见,向所办公室提提出刻章申请,经所领导批准准后,报公安部门审批。任何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部部门印章。第六条各部门门印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到所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未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自行使用。第三章印章的管管理第七条本所印章存放放和使用地点在所办公室,所所长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计计划财务处,部门印章存放和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未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均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第八条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本所所印章的,应经存放部门负责责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往。第九条本所印章管理,,由所长办公室主任指派1名名工作人员负责,部门印章由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保管,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续,防止丢失和滥用。第十十条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于保险柜内。第四章公章的的使用第十一条本所印章应应根据所长或副所长的指示,,经所长办公室主任批准,由由印章管理人员代行使用权。。各部门印章使用前,应报经经本部门领导批准。第十二二条以本所名义发往所外的的公文,必须经所领导签发后后,然后加盖本所印章。在所所内下发的文件,除正式公文文外,一般不得加盖本所印章章。第十三条上报的统计计报表、有关证件、函件、报报告等需加盖本所印章的,应应经呈报部门领导审阅签名,,经所分管领导签名同意后方方可办理。需盖所长印章的,,经所长签名同意后,方可办办理盖章和登记手续。第十十四条所有介绍信、说明、证证明等一般往来信函,应一式式两联,统一编号,方可加盖盖印章,底联应存档备查。第十五条属常规性工作作,成批办理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