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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司法审查问题研究.doc

上传人:rdwiirh 2019/7/9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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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合同司法审查问题研究行政合同司法审审查问题研究一、委培生诉诉教育局不履行委培合同案引引发讨论契机福建省龙岩岩市新罗区教育局与当地部分分中考毕业生签订师范学校委委培合同,合同约定由学生出出资读书,学成后由教育局负负责安排教师工作岗位。为此此每个家庭都给孩子花费了几几万元钱。可当这些学生学成成回到教育部门报到求职时,,却被告知必须参加“择优录录用”考试,不保证教师工作作岗位且并非有编制和工资保保障。这些学生最终选择向当当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令该市教育局履行委托代培合合约,并确认原告等人依合同同享有就业分配的权利。[11]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焦点本案中原告方要求法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委培合同,,安排其在教师岗位就业。被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声称:原原告持委培合同到委培学校报报到,学成毕业后又持毕业证证回教育局报到,因此教育局局已全面履行合同,原告诉被被告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成立。原告诉讼代理人针对被被告的说法指出:被告只是部部分履行了合同。因为委培合合同明确载明“为适应我市基基础教育对师资的要求,市教教育局决定委托某师范院校代代培普师专业教师”。这说明明合同的目的是培养教学岗位位上的教师,而被告并未安排排原告从事教师工作,且无编编制、工资保障,因此被告并并未全面履行合同。被告方认认为教育局是在法律赋予的权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程序合合法、行为合理。他们向法庭庭提供了“就业改革领导小组组”发出的“考试通知”及《《考试录用成绩表》,试图以以此说明择优录用是被告在法法定权限内进行的,原告是自自愿报名并参加考试的。原告告代理人认为择优录用是被告告单方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告有权提出异议。他认为区政政府的“考试通知”是被告的的内部文件,不具有法律上的的证据力,请求法院确认“考考试通知”违法并予以撤销。。本案的实质性问题本案的实质问题就是判断被被告方对原告方择优录用的行行为是否违约?被告方是否应应当继续全面履行委培合同中中的约定?具体表现为本案中中委培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行行政合同?行政合同纠纷适用用何种诉讼程序?行政合同案案件的判决方式?这些问题都都是行政合同诉讼中司法审查查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案的审理过程及最终裁裁判一审法院以原被告所所签订的《关于委托代培生的的合约书》属于行政合同,根根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定其诉请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范围为由,裁定不受理委培生生起诉。对一审裁定原告方不不服,随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起上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认为:一审中原被告所签订的的合约书符合行政合同的特征征。教育局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与原告方签订合同是为了履行行其行政职能,属于具体行政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据本法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定,原告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该院作出出裁定撤销了一审裁定,要求求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原告方的的起诉。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后认为:被告是教育行政主管管部门,具有法定的行政管理理职责,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委委培合同目标明确、内容合法法,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义务交纳了全部费用并按期毕毕业返回向被告报到,因此被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