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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pdf

上传人:中国课件站 2011/10/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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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年第期企业经济
总第期
论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
章亮明,丁玫,朱文辉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
摘要代位求偿权制度是保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海商法》、《保险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
其司法解释对代位求偿权制度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经常
会遇到很多现行法律难以解决的问题,手文就此作一些粗浅探讨。
关键词保险财产保险代位求偿权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一一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财产保险的保险人在保险于实际损失的利益,形成不当得利。保护投保人利益
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后, 说。即每一保险事故发生如导致保险人给付义务,显然将减
自动取得由被保险人转让的对第三方责任的请求权,是法少保险人的资产,影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不利于保护投保
定的债权转移。我国先后颁布《海商法》、《保险法》、《海事人的利益。物上权利转移说。即保险人在支付全部保险
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金额后,保险标的相应权利即转移给保险人手中。社会
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代位求偿公平说。即人人都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所以加害人应为自
权的行使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在一般财产保险中的己的行为负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后,可
代位求偿权行使还是存在很多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就代位以不再追究加害人的责任,从而有违社会公平。
求偿权的产生、法理依据及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相关问题, 笔者认为,被保险人只是可能因同一保险标的获得双
进行探讨。重赔偿,但不是一定会获得双重赔偿,所以,不当得利说的
观点不成立在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一人时,被保险人的利
一、代位求偿权的产生及法理依据
益是在投保行为完成后从共建基金中获得保障的,与保险
代位求偿权是民法中的代位权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适人的利益是分离的,所以,保护投保人利益说难以自圆其
用,是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的必然结果。最早的案例始见于说依据物上权利转移的法理要求,物上权利转移必须以物
年的“马森诉森茨勃”一案,代位求偿权制度随着保险的转移为基础,在保险标的发生实际全损时,真正意义上的
业的发展而产生并不断完善。在保险实务中,当保险标的发物已不复存在,物的转移无从谈起,更谈不上物上权利的转
生因第三人的责任导致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造成损移,物上权利转移说是站不住脚的至于第四种观点,在实
失时,被保险人既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赔付保险金,也可以向践中,保险人可以事先使用合同条款放弃或发生损失后决
有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损失。因此,被保险人可能因同一定放弃,这并不违背社会公平。
保险标的而获得双重实际损失的补偿,这有悖于保险的宗综合上述几种观点,笔者认为代位求偿权的法理依据,
旨但若不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第三人就因此而逃避法律责应当是保险法中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前者
任,则又有悖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为防范保险中的道德风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标的而获得双重赔偿,后者可以
险同时又体现民法中的公平,在保险理论及实务中,设立了防止第三人因此而逃避法律责任,两者结合,正符合法律的
代位求偿权制度。但这一制度仅限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主精神和道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