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律顾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局聘请法律顾问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推动局依法行政和依法科学决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冀政字〔2015〕25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冀人社字〔2015〕105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各股室、事业单位在依法行政、行政决策以及民事、经济事务等涉法活动中涉及法律顾问的使用以及日常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局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称局法规股)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的专家、律师(以下称聘请法律顾问)。第四条局政策法规股在法律顾问工作中发挥主体作用,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聘请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局各单位应对聘请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提出评价意见。第五条法律顾问主要提供如下法律服务:(一)对拟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法律意见,进行法律论证;(二)参与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我局代县人民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三)协助我局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接受我局委托,参与合同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四)对我局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从法律层面征询意见;(五)代理涉及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六)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行政纠纷、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以及疑难信访事项;(七)对依申请的信息公开答复提供法律意见;(八)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九)承担领导干部学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授课;(十)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十一)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涉法事务。第六条法律顾问工作主要由局政策法规股具体办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或局属单位提出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