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康德的义务伦理学
曾勇
主要内容
康德(1724—1804)
康德的生活简单严谨,他推崇和尊重的是古代斯多葛学派(Stoics)的反省和提升坚强意志的原则,所以为了强化其脆弱的本性,康德以严格的训练,克制舒适和纵容。
康德在其道德理论中强调人的尊严及其被尊敬的权利,他以为每一个人之所以有尊严,不是基于其社会地位、不是其特殊才智,也不是其成就,而是其天生的理性能力,也就是每个人都可以思考、选择的能力,这个能力不只能创造自己的生活,也能制定法律保障和提升相互尊敬。
包涵若干道德原则。
康德的这种力量和依普遍正义原则而行的责任为“自律”或“自主性”(autonomy),在他的政治理论中,自主性就是给予个人道德权威和地位,对抗政府的力量。
在此必须强调的是,康德认为自律的基础不在人的情感,因为欲望是偶然的,而且会因人、因时而异,所以不能作为维持社会机制、制定普遍规则的稳定基础。
系统阐述了“义务伦理学”的规则非结果论。
社会制定不能诉诸外在于人的理性,否则就是他律(heteronomy ),而必须基于理性所形成之法则,只有如此才能保障自由和正义,对康德而言,所谓自由把个人特殊的欲望和喜好从属于普遍的道德律之下的能力。
康德是第一个将“责任”(duty)这个概念当成道德的核心概念的哲学家。
“责任”
康德在使用这个概念时,不再是指特殊职位的行为要求,而是扩充为普遍的道德要求,换句话说,康德使用“责任”这个概念是和人的职位无关,道德责任是对每一个人都具有规范作用。
对康德而言,这个概念也和“效益”无关,一个行为是否履行道德责任,和该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并不相关,因为一个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完全是因为这个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履行责任。
善良意志(good will)
康德认为,除了善良意志,任何东西本身都不是善的。
康德认为,不论在世界之内或之外,只有一样东西可以想象得到是无条件的善(good without qualification),那就是善意志,所谓善意志,在此可以暂时理解为:依照道德要求去选择行为的意识倾向。
他把“意志”解释为按照道德规则、律法或原则行事而不关心利益或结果的人的独特能力。
惟有理性才能确立道德
善良意志乃人的最重要属性;
理性是人的第二个最重要属性。因此有可能单靠理性基础即可确立起有根据的绝对道德规则,无须引证任何超自然存在物或借助经验证据,只需一种逻辑推理,就可能确立起正确的绝对的道德规则。
绝对的道德真理具备如下要求
,就是说,不能像“圆是正方形”之类陈述那样自相矛盾;
,就是说,必须能毫无例外地应用于一切情况,而不是仅能应用于一些情况甚至大多数情况;如“所有三角形都有三条边”这一陈述就是个例证,因为它没有任何例外。
绝对的道德真理具备如下要求
三角形可以有不同的大小和形状,但根据定义,它们都有三条边,这是普遍的和无可置疑的,正如康德所设想的那样,如果真能用同样的方式来制定道德规则,那么,它们也会是无可争辩的,因而在逻辑上和道德上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当然,有人会不遵从这些规则,但我们可以明确地斥之为不道德。
例如,他可能证实了这一事实,即寄生生活是不道德的,因为它不合逻辑。他可能要说,“永做寄生虫,依靠别人过活”的诫律是不合逻辑的,因为如果大家都像寄生虫一样过活,他们能依靠谁呢?显而易见,它同可普遍性原则发生了冲突,引起了前后矛盾。显然,有的人可能是寄生虫,但决不能所有人都是寄生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