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蒙古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进企业行动实务培训讲义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
会计处理及税务实务
内蒙古君晔会计师事务所
内蒙古天合税务师事务所
张燕玲
2012. 3. 27
内蒙古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进企业行动实务培训讲义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实务
七部分内容:1、研究开发费用的发展变迁过程
2、新所得税法实施前后研发费用的变化
3、研究开发活动的特点与税收激励政策
4、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
5、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6、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确认和税务确认的差异分析
7、研发费用会计处理及加计扣除案例
研究开发费用的变迁过程
研究开发费用变化的两个阶段:1996-2007,2008年以后。
1、1996年4月7日
(1)《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
文件规定“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超过10%以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
(2)《关于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
文件规定:只有盈利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才适用10%的加计扣除政策,同时规定加计扣除额在不大于当年应纳税所额的情况下,可就其不超过部分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都不得抵扣。
2、1999年3月25日
(1)《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
文件将41号文的范围有所扩大,范围界定为“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企业控股并从事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同时在这个文件中也规定明确了税务机关对加计扣除的审核批准程序。
(2)1999年9月17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
文件把企业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
3、2001年6月8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规定》
(国税函[2001]405号)
文件对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政策进行了细化。
4、2003年11月27日《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
文件将企业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5、2004年6月30日《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文件将技术开发费由税务机关审批改为纳税人自主审报,并且规定“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实行备案制度”。
6、2006年
(1)2月7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文件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从这个文件开始,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就可以开始结转了。
(2)2006年9月8日《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对前面的6号进一步的明确。
2008年新的所得税法实施
1、《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30条第一款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实施条例的第95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08年12月10日《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
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扣除主体的限定、研发活动的认定、研发费用的认定、会计核算的要求以及扣除程序的要求。
二、新旧所得税法前后研发费用的变化
1、概念上发生了变化
“技术开发费”------“研究开发费用”
2、扣除主体的变迁
“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3、会计核算的变迁
全部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在符合有关条件下,允许在据实100%扣除基础上,享受加计50%扣除------2008年以后: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资本化。即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100%扣除的基础上,可加计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定义、范围上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