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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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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miaoshen1985 2019/7/10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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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1汕头市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规范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推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汕头市促进农业技术推广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推广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和推广的资金。第三条推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择优选定、专款专用”的原则,按年度组织实施。第四条推广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各级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所(中心)和具备推广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第五条推广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主要为:与项目有关的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费、原材料费、仪器设备费、试验费、资料信息费等。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根据上述支出内容,按照专款专用要求,科学、合理、有效安排支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采用图片、文字、影像资料等多种形式,详细记录项目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为项目检查验收提供依据。项目实施过程出现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项目内容的,须报市农业局核准。第六条推广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根据市农业局发布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填写《汕头市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申报书》(附后),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联合申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需求、效益分析、投资构成、管理制度以及绩效目标等。第七条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县、市直有关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按规定程序确定资金分配方案。第八条有关区县财政局应在收到上级财政下达资金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具体项目承担单位,并将下达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农业科)、市农业局(科教科)备案。第九条推广专项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市有关专项资金报账制度的规定,实施财政报账制管理。第十条推广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下达后15天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或区县农业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结束后30天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项目自查报告等资料,向市或区县农业部门申请验收。 市直单位承担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农业局负责审核,项目结束后由市农业局组织验收。由区县农业部门推荐且财政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区县农业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结束后由区县农业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农业局备案。由区县农业部门推荐且财政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的项目,实施方案报区县农业部门审核并经市农业局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结束后,由市农业局组织验收。第十二条对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或承担项目未通过项目验收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实施内容的,取消项目申报单位推广专项资金申报资格一年。第十三条农业部门职责(一)市农业局职责。负责与市财政局共同组织资金申报与审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对市直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