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云南省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我省职业培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即就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以及以技能为主的其他职业性培训。第三条职业培训机构是指以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而举办的突出职业技能训练的培训机构,包括各种各类就业训练机构和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机构。第四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职业培训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积极开展工作。培训结束后,应按照《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组织参训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对鉴定(考核)合格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第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综合管理职业培训工作,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从业前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培训的具体日常管理。第七条职业培训机构的布局和设置,实行全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的办法。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确定各地职业培训机构的数量,各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省厅核定的控制数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当地的职业培训网点。全省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按批办规范统一规范为:"XXX职业培训学校"或"XXX职业培训站"。第八条职业培训机构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凭证。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在《许可证》规定的办学范围、办学层次与办学地点开展职业培训工作。省外单位和个人到我省开展职业培训的,统一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核发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申请举办职业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符合有关的政策法规,符合全省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布局规划。申请举办职业培训的社会组织,要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申请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办职业培训的基本条件:(一)具备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员职业技能鉴定等制度。(二)具备与培训规划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及与培训专业(工种)级别相适应的理论和学****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实****指导教师必须持有与批准培训专业(工种)相一致,与培训层次相对应或高于培训层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三)具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理论教学场地和操作技能训练的场所、教具、设备等。(四)具备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经费来源,开办费须在十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第十条申请举办职业培训应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内容管理体制和培训对象、专业(工种)以及可行性分析。(二)负责人以及拟任教师的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料(复印件)。(三)拟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资产证明必须是国家或省认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检资报告。(四)拟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五)拟办职业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