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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刑诉法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与应对.doc

上传人:crh53719 2014/1/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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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新刑诉法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与应对
论文摘要新刑诉法的规定,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谨从新刑诉法对侦查监督工作职责的改变和实务工作的影响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并结合当前的实际,就侦查监督工作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新刑诉法侦查监督影响应对
一、新刑诉法对侦查监督工作职责的改变
(一)充实了审查逮捕工作的内涵
新刑诉法明确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要求,细化了逮捕条件,完善了逮捕审查程序,并将审查、监督的视角延伸至案件办结后。首先,新刑诉法第七十九条从“社会危险性”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应当逮捕和可以逮捕的条件,标志着审查逮捕的理念从“构罪即捕”到“必要逮捕”的转变。这有利于侦查监督部门结合实际案件的情况,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的必要,确保逮捕措施的正确适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其次,新刑诉法细化了审查逮捕决定的审查程序,包括规定了审查逮捕时应当讯问的4种情形、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和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职责。这就要求侦查监督部门更加全面、细致的对案件进行审查,有利于查清案件的事实,促进司法公正,实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统一。再次,新刑诉法增加了侦查监督部门在案件办结后的审查、监督职能,进一步提升案件的办理效果。其中,新刑诉法第九十三、九十五条就规定了侦查监督部门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主动、应申请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职责。这使得侦查监督部门能够更好的掌握案件的后续情况,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提供保障。
(二)加大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
新刑诉法主要从对非法收集证据的监督、对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监督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4个方面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尤其是对非法收集证据的监督,在新刑诉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首先,新刑诉法第五十条明确要求侦查人员取证程序必须合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其次,新刑诉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了对非法证据纠正、排除的规则,同时赋予了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程度不同采取不同措施的职责。第三,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强调了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的义务。通过上述规定,促使司法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严格依法进行,避免了侦查权的滥用,减少了因非法取证而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实现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而上述其余3个方面的规定,也是起到了相似的作用。
(三)强化检察机关社会工作职能
新刑诉法的规定,除了加强检察机关依法检察、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职能外,还强化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工作职能。这集中反映在新刑诉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一是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程序,二是针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就侦查监督部门来说,所增加的职责就是:一是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情况调查,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的意见。二是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对当事人双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这反映出侦查监督部门对上述2类社会特殊群体所采取的特殊刑事司法政策,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着眼于犯罪嫌疑人的复归社会,化解社会矛盾,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二、新刑诉法对侦查监督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