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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1243595614 2015/1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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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问责若干问题研究谭世贵,骆梅英咿玼射£,,,月口峥浙江工商大学学报憬ど檀笱Хㄑг海贾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这就提出了如何进行司法问责的问题。而司法问责与原来的错案责任追究明显不同。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新型司法问责制度,应当对司法问责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并从司法问责的主体、司法问责的事由与对象、司法问责的标准与责任形式以及建立司法责任豁免制度等关键词:司法问责;问责主体;问责事由;责任形式;责任豁免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一—一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系统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虽然也追究了个别审判人员的责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得到有效的实施。例如,对于何为错案,概念不清,理解不一,以至于难以进行责任追究;多数案件的处理由法院的领导审批甚至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导致难以分清责任而无法追究;由法院自身进行追究,也由于内部人控制的缘故而使追究变得困难重重。而实际上,随着司法实践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基金项目: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重大项目“司法问责制度研究”究;骆梅英,女,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研究。第谧艿期诮校瑉危咖。,Ⅱ.,瑃,簀籥籰收稿日期:一叭一作者简介:谭世贵,男,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与改革方面的研年,;;.猤,獃:,““.,‘.
万方数据
一、司法问责的概念界定浙江工商大学学报年的发展,对法院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范围亦大大扩展,远远超出了错案责任的范围。因此,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应当积极探索和及早构建新型的司法问责制度,同时废除现行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近年来,我国司法问责制度无论在实践层面,还是在规范层面,都得到了发展。但是,由于缺乏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对于司法问责的概念还存在多种理解,且莫衷一是,也给实践的发展带来了一些混乱。例如,我国目前并无以“司法问责”为名的统一规范,主要的制度性规定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的各种有关司法责任的规定以及各地方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中,只有在整合提炼的基础上,才能大致框定我国司法问责制度的基本面貌。而对于问责主体,也存在“人大问责”“党政问责”“党委问责”“媒体问责”“网络问责”等多种说法,至于问责对象,有的界定为法院领导干部,有的界定为法官,有的界定为法院内行政编制人员等,甚至还有针对行政官员之司法问责的理解,¨导噬鲜墙痉ㄎ试鸬韧谕ü痉ǔ绦蜃肪抗僭个人姆责任。那么,如何把握司法问责这一概念呢轿试鹬疲⑽姆晌南字谐芶,就是一种“问”责任即追究责任的制度。。А省焙汀霸稹狈直鸫砹顺绦蚝褪堤辶礁霾忝妗教授在《问责制的概念化》一文中,特别强调“问”的意义。他提出问责概念的重构包括两个基本含义,一是回应性ü补僭庇幸逦裣蚬诟嬷:徒馐退钦诨蜃隽耸裁矗欢侵葱行.,即有问责权的机构能够对权力行使者违反公共义务的行为实施惩罚。这一双层结构使得问责制的内涵更为丰富,因此,问责与监督、监察、控制、限制、制衡、公共披露以及惩戒等词语总是紧密相关,犬牙交错,而所有的核心乃是,将权力引导到受规则指引的轨道上来。口由于在实体上,对司法责任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本身可以是多角度、多层次的,而在程序上,因问责的主体和对象的不同也存在多种类型的划分,因而对司法问责一词难免存在多种理解和提法。这其中,主要的争议集中于对以下三个问题的回答,一是“谁”来问责;二是向“谁”问责;三是问“什么”责。第一,由“谁”来问责,即问责主体问题。从是否有法定依据和程序来看,问责主体可以分为有权主体和其他主体两类,有权主体的问责依据法定程序展开,并能在责任追究上做出最终的实体性决定,如人大问责、纪检监察机关问责;其他主体的问责,如媒体问责、网络问责,不是基于法定程序,而是主要基于更宽泛的民主监督机制展开,问责主体能够参与启动问责程序,并对问责过程进行监督,但无权做出实体性决定。从问责主体与对象是否同属~个权力系统来讲,又可以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前者指法院自身进行的问责,而后者则是人大、纪监、公众等其他监督主体进行或参与的问责。目前,同体问责是司法问责的主要制度渊源,并与异体问责形成互补的态势。从制度溯源来看,事实上早在年,最高人民法院便通过制定《人民法院奖惩办法》开始加强法官惩戒机制建设,而年《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孕》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孕》韵录虺“两个办法”某鎏ǎ蛟谌ü段д狡舳擞砂傅饺恕⒂扇说桨傅脑鹑巫肪炕啤V两瘢罡呷嗣法院已经先后制定二十多个规范性文件落实司法责任制。除此之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纷纷出台了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可以预见,随着司法公开的推进和权力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