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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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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解析.doc

上传人:sbuufeh058 2019/7/11 文件大小: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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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解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解析入刊理由: 矿产资源属于国有,但某些私人矿主因开采矿产资源能带来巨大利润而非法开采未经国家批准的矿区,并采取一系列恶劣行为与执法人员对抗,造成了国有矿产的流失、生态环境的破坏及危害群众利益的严重后果。本文针对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进行解析,阐明其危害性,以减少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条第一款规定了非法采矿罪,第二款规定了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或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整顿矿业秩序出台相关法律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多方面原因,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先后出现了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的严重混乱情况。例如,江西省境内90%以上的中央直属矿山和70%以上的地方国营矿山都受到个体采矿的干扰。又如,新疆的阿勒泰地区曾有来自15个省、自治区的2万多人进山采金、乱挖滥采、走私贩运,一年流失黄金上万两。后来,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清山和堵塞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清理整顿,打击了“金老板”,遣返了大批外来人员,矿业秩序明显好转,黄金产量大幅度上升。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在云南省也比较突出,个别地方还因此发生矛盾冲突甚至造***员伤亡。各个省、自治区经过依法治理整顿之后,都处理了一批违法案件,关停并转了一部分矿点,调解了大量纠纷,核定了大部分矿界,加快了登记发证工作,矿业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为了更好地发展中国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1997年《刑法》修订时,把《矿产资源法》中涉及刑事的条款吸纳进来,使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认定和处罚更明确、更具操作性。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特征客体特征。这两个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