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医院管理制度一、下列学术活动(含年会)可不计入规定次数的费用开支:(一)市级以上计划内课题,经费由课题支出。(二)重点学科重点培养的由学科建设基金支出。(三)医院重点发展专科培养由专科建设基金支出。二、参加资格、次数及地点范围:(一)各级继续教育项目及有学分的年会,限于职称晋升需要的医务人员,具体规定按浙江省继续教育委员会现行文件执行。(二)医务人员每年只能报销一次学术活动经费。有论文交流的各专业学术组主委、副主委参加本专业组织的学术会议不受此限制。(三)护师参加学术活动的地点限于本省内和上海;医、药、技和护理中级职称限于江、浙、沪;科主任、护士长、副高限于华东地区;正高、职能部门主任限于全国范围,在国外举办的专业会议需经院长特批。(四)本院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内容可兼顾的以参加本院学习为主,举办继续教育项目科室的项目负责人、主讲人不计入规定次数。三、信息索取:医教部负责收集本学年中各地举办的国家级及省级继续教育项目,有关内容在医院局域网上公布,供申请参加者选择参考,亦可直接到医教部查询。对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鼓励医务人员积极投稿,凡被录取为大会发言的,可凭会议邀请函申请参会。学习通知分发到各科室主任,护理专业分发到护理部。四、申请、备案、报销:外出学习的医、药和技类人员凭会议邀请函或会议通知,经所在科室主任同意后报医务科主任审批;护理人员由科室护士长同意后报护理部主任审批;医务科和护理部再分别报分管院长审批,其中科主任和护士长外出需报院长审批。护理人员待审批后到医务科备案。(一)费用由医院支付的,在符合第一、第二条后经本人填写外出学习申请表,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填写学习回执。学习结束后凭会议邀请信及审批手续到财务部核准报销相关费用。(二)费用不需医院支付的,经本人申请、科主任批准后到医务科主任审批,可不计入规定次数。(三)外出学习时,为保障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护理人员到护理部备案,其余医务人员到医务科备案,在征得同意后方能外出参会或学习。五、传达学习与学分证备案:学习回院后,科主任或护理部根据学习内容安排科内或向医务科申请全院性讲课,本人须将i类学分证及时送交医务科或护理部备案。[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篇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药继续教育,下同)是卫生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淮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世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第四条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及以上等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第五条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各医疗卫牛单位、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好落实。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领导和管理。省继续学教育委员会和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第七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F简称“委员会”)在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的领导下,由卫生厅、人事厅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主要职能是:,向省卫生厅、省人事厅提出建议;’;,审定具体实施细则;、审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5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负责全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6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_丁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学科组。办公室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指导l办调、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学科组由专家组成,负责相应学科专业的继续教育业务指导工作以及评审省级继续医学项目。第八条各州、地)和各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