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刑法不利解释之反思.doc

格式:doc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刑法不利解释之反思.doc

上传人:rabbitco 2015/12/2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刑法不利解释之反思.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法“不利”解释之反思







摘要:人权保障是刑法学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刑法的社会秩序维护和人权保障功能是辩证统一的。在刑法中是否应当引入不利解释以促进人权保障值得探讨。不利解释的起源、价值、适用范围有自己的特点,不利解释原则与刑法的价值相偏离,与刑法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以及国民可预测性存在差异,不利解释在刑法中的适用具有非正当性、非必要性。因此,不宜采纳。
刑法中的人权保障是人权思想勃兴的产物。它导源于西方启蒙思想运动,在现代世界各国人权思想得以生根发芽,不断发展。基于各国国情的不同,人权的现状以及关于人权的研究也呈现出不同的态势。刑法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在现代社会是一个常说常新的话题,如何更好地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是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以人权保障为轴心,我国刑法学者就刑法的价值、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进行了有益的研究。近年来,有学者提出了在刑法解释中采取不利解释原则,以更好地保障人权。有感于人权保障的主旨,笔者也试图对不利解释在刑法解释中的运用问题进行探讨。
一、刑法不利解释的提出以人权保障为基点
在法律规制的框架内对刑法进行解释是必要和正当的,刑法解释是联系刑事立法和刑法适用的一道桥梁。[ 1 ]刑法解释是适用刑法进而实现刑法价值的一个能动的过程。因此,刑法解释的标准、方法直接影响到刑法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
刑法学界近年来出现了不利解释之倡导者,但也还存在着争议。在刑法的解释问题上,有学者认为,无论是刑法类推解释、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不是在刑法规定的字面意义上所进行的解释,不能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因而均应当区分为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和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前者有利于人权保障,应当允许;而后者不利于人权保障,应当禁止。[ 2 ]
根据这种观点,只要是符合被告人利益的,违反法定主义和禁止事后法原则的类推解释也可适用;当法文涵义过狭,如果不符合被告人的利益,以论理方法扩张其适用范围,进行的扩大解释,是不可以的。同时,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限制解释,也是应该被制止的。这种解释精神可以概括为有利于被告原则,或者干脆称之为一切有利于被告原则、以被告为中心原则。这种解释方法简明、易于操作,但不合理处也很明显,笔者将在后文中对此进行探讨。关于不利解释之价值和适用范围,是需要阐释的一个前提性问题。
不利解释,又称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此种解释规则渊源于罗马法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原则,其后为法学界所接受,不但法谚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应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且亦为英美法和大陆法所采用。[ 3 ]不利解释主要是运用在格式合同领域。格式条款最早出现于公用事业领域,如邮电、保险、银行等行业。由于公用事业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大量的分散的公众,并且其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可重复性,从而使此类合同条款具有定型化的可能性,而公用事业从其产生起即具有浓厚的垄断色彩。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在一个竞争性的社会中,我们的选择自由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如果某一个人拒绝满足我们的希望,我们可以转向另一个人。但如果我们面对一个垄断组织时,我们将惟他命是听。[ 4 ]因为,在独占情况下,买受人无法与出卖人讨价还价,而出卖人则能有限度地强迫买受人接受其条款。[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