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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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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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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8条)第二章监督管理(第9—22条)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23—30条)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31—44条)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45—50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51—56条)第七章附则(第57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与依据】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政府环境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税收等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统筹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提高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能力,改善环境质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环境保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本辖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责任】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引导村(居)民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七条【环境保护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节约能源资源,践行绿色消费,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在生产、生活中产生垃圾、污水等污染物的,应当履行污染防治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第八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提高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九条【环境保护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需要修改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修改或者调整的内容不得降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第十条【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对本行政区域环境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一条【环境功能区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表水、环境空气、声环境等环境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环境功能区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风险管控标准等。对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治理,并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相应环境质量标准。第十二条【环境监测制度】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体系,统一规划设置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断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监测活动,并定期将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十三条【区域限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二)未完成上一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三)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四)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超过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的;(五)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即组织实施开发利用规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