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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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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260933426 2019/7/11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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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森林资源安全,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以下统称*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经营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有林场是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公益服务为主的公益性企业单位。*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为本、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国有林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其作为社会公益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应当支持*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把*国有林场的道路、水利、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将*国有林场职工纳入所在地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国有林场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维护*国有林场经营区稳定。第五条县财政局履行*国有林场出资人职责;县林业局履行*国有林场行业管理职责,负责森林资源和生产安全监督管理、业务检查指导。**公司履行*国有林场管理权职责,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和经营活动。*国有林场履行法人职责,确保*国有林场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林场内部人事、生产和经营的管理。*国有林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国有林场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稳定*国有林场经营区,维护其合法权益。*国有林场经营区内属于集体拨交的林地维持现状,继续由*国有林场经营,并依法支付村集体林地使用费。乡(镇)人民政府对维护其所在地*国有林场经营区的稳定负责,将*国有林场林地保有数量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可以通过租赁、合作造林、赎买、置换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促进森林资源增长,提高森林资源质量。第七条对在*国有林场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县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县林业局、应当组织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国有林场发展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市林业局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建设完善管护用房以及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推进信息化建设。第十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大林业科研技术投入,开展林业科研试验,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技术,科学培育森林资源,增强*国有林场科技示范带动能力。第十一条*国有林场应当采用良种壮苗造林,改造低产林分,调整优化树种结构;鼓励发展优良乡土阔叶树种、营造混交林、培育大径材,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第十二条*国有林场可以依托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林场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建设公益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水利风景区的,应当对占用的林地、林木资源给予补偿,*国有林场应当支持。第三章资源保护第十三条县林业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清查和动态监测,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