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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律制度探索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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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律制度探索论文.docx

上传人:我是开始 2019/7/11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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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摘要内幕交易已成为制约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一大顽疾,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我国规制内幕交易立法的现状与不足,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关键词内幕交易规制法律思考证券市场自诞生之初,就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内幕交易行为。美国证券法权威教授曾作过形象的比喻如果允许在牌上作记号,那么谁还愿意打牌呢?但在中国证券市场的牌桌上,做记号的牌比比皆是,而很多人依然沉迷其中。今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日益火爆,截止2007年11月5日,,。在大牛市的背后,唐建案、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杭萧钢构案、广发证券案等诸多内幕交易案件的曝光,再一次将内幕交易这一顽疾摆在了人们面前。 2000年以前,我国一共只查处了8起内幕交易案,2004年有1起,而2007年上半年,涉嫌内幕交易的案件就有3起。内幕交易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损害了不知情交易者的利益,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削弱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降低了证券市场的效率,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我国,规制内幕交易之路任重而道远。一、内幕交易的界定内幕交易,又称为内部人交易、内线交易、内情者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利用所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违法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内幕交易主要由知情人、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三个要素构成。一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包括证券内幕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前者是我国《证券法》第74条所规定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七类人员,而后者是指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内幕交易的行为客体内幕交易的行为客体即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界定,对于认定内幕交易是否成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证券法》第75条的规定,内幕信息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具体包括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等8项。三内幕交易的表现方式内幕交易的表现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内幕交易主体知悉了有关某证券的内幕信息,并且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从事了该证券的买卖。这是内幕交易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因为这样做通常能够使行为人直接获利。二是主体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其结果也是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并且通常泄露信息的人都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利。三是主体知悉某证券的内幕信息,又建议他人买卖该种证券。对于内幕人员来说,只要其有买卖该公司证券的行为,或者泄露该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不论其是否有主观动机,是否从交易中获利,都视为进行了内幕交易。二、我国内幕交易立法的现状与不足一现状我国证券市场早在建立之初,就依据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内幕交易做出了较严格的法律规制,如由国务院制定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2条,《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3条等都明文规定禁止内幕交易行为;而《刑法》第180条则规定了内幕交易罪,以刑事处罚手段来制裁内幕交易行为。 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在第74至75条规定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内幕信息的范围,在第76条第一次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而在今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已在内部试行,《内幕交易认定办法》中进一步丰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类型,并细化了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这类主体的认定标准;此外,还对盗用、利用他人名义实施内幕交易者,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人;对于利用他人名义,则列举了三种情形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给他人购买证券,但所买证券之利益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归属本人;卖出他人名下证券,且能直接或间接地从卖出行为中获利;对他人持有的证券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内幕交易认定办法》还就内幕信息敏感期做出了规定,即内幕信息形成之时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对于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认定,《内幕交易认定办法》规定了收益和规避损失两个角度。其中,收益为卖出证券的收入与持有证券的价值之和减去买人证券的成本,交易费用从中扣除。二不足从目前来说,我国规制内幕交易的规则体系较粗,内容不够细化。随着全流通时代和大牛市的不断深化,内幕交易已成高发态势。市场信息透明度不高、市场制度不完备、投资者保护环境较差、监管不严、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最为重要的是事前监督不力,使得内幕交易行为大行其市。职能部门监督调查的工具、手段及方式不足,使案件调查进展缓慢,收集证据困难,使犯罪者容易寻找逃脱方式;对内幕交易行为处罚过轻,如对德隆系、中科创业等处罚的无关痛痒,伤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法律仅仅是规定了证券投资者有哪些权利,但是却没有规定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