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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分类管理和环境标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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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分类管理和环境标准.ppt

上传人:dlmus1 2019/7/12 文件大小:10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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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分类管理和环境标准二〇〇九年三月第一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我们今天仅谈谈分类管理的内容。一、发展历程: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2001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环发[2001]17号)2003年1月,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2008年10月,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二、颁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三、时限:2008年9月2日颁布,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四、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中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五、具体分类:建设单位应根据分类名录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注意:1、分类名录仅针对建设项目,不包括规划。第一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或变更报告、复核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这种情况下,就是要求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或变更报告、复核报告)。补充报告(或变更报告、复核报告)不适用于分类名录规定,也就是补充报告不规定具体格式,报告书、报告表都可以根据变动情况编制补充报告(或变更报告、复核报告),只要能说明项目变动及环境影响变化情况即可。第一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3、后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六、分类管理名录的一些规定1、新的分类名录首次提出: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原分类名录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和影响很小,来确定评价类别。第一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对于未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新名录规定,由省级环保局对其评价类别提出建议,报环保部认可。原名录规定,由省级环保局确定其评价类别,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也就是说,对于未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编制报告书还是报告表或者登记表,省、市、县等环保部门现在无权进行确认,必须报环保部批准了。3、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4、环境敏感区: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名录里分为三类。第一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七、分类管理名录的具体内容现在的新的分类管理名录相较以前的名录有了很大的改变,更加便于操作和管理。如果不太确定项目类别,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来确认项目类别,再对照分类管理名录来确定环评的类别。第二部分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我国环境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法制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一、环境标准的地位和作用环境标准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防治环境污染和维护生态平衡,对有关技术要求所做的统一规定,它在我国环保工作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1、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2、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规划的体现3、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4、环境标准是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的一个动力5、环境标准是进行坏境评价的准绳6、坏境标准具有投资导向作用第二部分环境标准二、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环境标准体系的概念:所谓环境标准体系,就是根据环境标准的特点和要求,按着它们的性质功能、内在联系进行分级、分类,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体系内的各种标准互相联系,相互依存、互相补充,具有良好的配套性和协调性。 环境标准体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与其一定时期的技术经济水平以及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状况相适应。因此它随着技术经济的发展,环保要求的提高而不断变化。第二部分环境标准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第10条规定:"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