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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nb6785 2015/1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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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摘要在契约存在并有效的条件下,当事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履行迟延时可以通过违约责任来救济。但是,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尽到先期的协助、保护、保密等义务,给另一方的当事人造成损害,仅仅依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能使无过错当事人得到完全的救济。由于合同尚未成立,主张违约责任无契约依据:侵权责任又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因此,这一真空地带需要一种新的制度来补救,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应运而生。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该理论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本文拟从缔约过失的理论渊源出发,比较国外的一些立法例,对我国的缔约过失制度做进一步探析,以期完善我国的缔约过失制度。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提出、构成与立法实践。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首先提出,被民法理论和立法普遍接受,成为一项重要的契约法制度。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缔约一方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有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二部分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亦即其请求权基础,学说界主要有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原则说。论文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指出诚信原则弥补了合同法和侵权法调整范围存在的漏洞,应当成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为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与损害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类型是开放的、具有弹性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从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看,主要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导致的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因合同效力瑕疵而导致的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违反诚实义务而导致的缔约过失损害赔偿以及其他违反信用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信赖第四部分为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缔约过失责利益及固有利益。
任规定的缺陷主要是:未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体例安排等存在矛盾;未科学界定与缔约过失责任有关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规定不明确;在举证责任方面没有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处理规则等。对此,文章提出了如下完善建议:突出缔约过失责任独立民事责任的地位,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对现行合同法中有关缔约过失责任内容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判例、学说对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重要作用。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范围赔偿范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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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引随着经济的腾飞和社会的跨步前进,人们之间的经济交流越来越多,契约成为人们之间重要的联系桥梁和纽带。在契约存在并具备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如果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履行迟延这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时,受损害人可以通过违约责任寻求救济。但在缔结合约过程中,如果缔约一方没有尽到合同成立前的先期应尽的协助、保护、保密等附随义务,给缔约的另一方造成损害,仅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不能使没有过错的一方获得完全救济。由于合同并没有成立,主张违约责任无法律依据;侵权责任在法律上又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受害人通过何种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庖豢瞻椎卮绾卫疵植在此条件下,产生了缔约过失理论。缔约过失的理论萌芽可上溯至罗马法时期,但最初全面阐述该理论的,是出生于德国的著名法学家耶林,他在著作《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或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中系统阐述了缔约过失理论,随后许多国家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统一商事法都在各自的立法中吸收了该理论。我国《合同法》在年制定中也原则性规定了该制度。缔约过失理论主要为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的利益损害与缔约另一方未尽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产生的附随义务有关,并为其救济在理论上提供了依据,但该理论并未解决如下几个问题,如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是侵权或违约的一种形式、还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那肭笕ɑ∈鞘裁适用于哪些范围如何界定其赔偿范围庑┪侍夥ㄑЫ绲姆制缫恢苯洗螅灾林两裎从卸郏因此被用于实践后并产生了困惑与不解。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制度的规定,原则并不具体,在实践操作及司法实务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本文拟从缔约过失的理论渊源出发,比较国外的一些立法例,对我国的缔约过失制度做进一步探析,以期完善我国的缔约过失制度。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提出、构成与立法实践缔约过失责任的提出与构成要件⒌拊脊Ю砺鄣牟ㄔ如前所述,缔约过失理论思想产生于罗马法时期。我国台湾学者林城二认为,罗马法上“庇胂执穹ㄖ小捌踉家圆荒芨的物品为标的的,该契约无效”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即当善意买受人在买受时主观上如果没有过失,应该赋予无过失的购买人因契约无效造成的损害向卖主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