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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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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dlmus1 2019/7/13 文件大小: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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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紧密结合,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风险补偿资金”)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为规范省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风险补偿资金从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及其有偿使用的回收资金中安排,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第三条省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在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并作为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省级合作资金。第四条省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由省、合作市县(区)、合作金融机构及项目单位共同承担。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省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省科技厅主要职责是: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完善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完善风险补偿的实施细则,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审定不良贷款代偿建议,开展经费监管与绩效考核;研究确定授信贷款年度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等。省财政厅主要职责是:会同省科技厅制定完善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协助省科技厅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和审定不良贷款代偿建议;会同省科技厅下达资金;负责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年度工作经费保障;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等。第六条根据风险补偿运作管理实施方案,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由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负责省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与合作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负责项目受理、评估、审核;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归还贷款;审查风险补偿申请与提出建议。第三章运作方式第七条省风险补偿资金作为信用保障资金,以引导合作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项目贷款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第八条鼓励各市、县(区)安排相应的风险补偿资金,与省风险补偿资金共同开展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省风险补偿资金可直接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省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工作。第九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参与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工作。有合作意向的金融机构可以向省科技厅、财政厅行文申请合作;省科技厅、财政厅择优确定合作金融机构。第十条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认定的合作金融机构,由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按规定程序在该金融机构设立省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并根据金融机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工作情况,定期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第十一条合作金融机构在省及各地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给予10倍及以上放大贷款授信,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基础上予以一定的利率优惠。第十二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及各市、县(区)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以及与合作金融机构商定的贷款规模等,每年核定各市、县(区)的贷款控制额度。第十三条省风险补偿资金根据企业规模和创新水平,建立差别化的风险分担机制,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省风险补偿资金、地方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金融机构各自分担的具体风险比例,由有关合作协议予以明确。第十四条省风险补偿资金同时作为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省级合作资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总体方案另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