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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千树园电动观光车采购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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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千树园电动观光车采购项目.doc

上传人:薄荷牛奶 2019/7/13 文件大小:37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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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柘城县千树园电动观光车采购项目询价文件采购编号:柘财采购【2017】132号采购人:柘城县千树园管理服务中心代理机构: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日期:二零一七年八月目录目录 1第一部分询价公告 2第二部份报价人须知及前附表 5第三部分项目概况 11第四部分合同主要条款(仅供参考) 12第五部分报价文件格式 14第一部分询价公告柘城县千树园电动观光车采购项目询价公告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柘城县千树园管理服务中心的委托,对柘城县千树园电动观光车采购项目进行询价采购。现欢迎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投标。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柘城县千树园电动观光车采购项目;2、采购编号:柘财采购【2017】132号;3、采购金额:;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交货期:5天;采购内容:观光车(具体参数及要求详见询价文件)7、质量要求:合格。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2、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相关的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3、供应商若是代理商需提供产品厂家针对本项目授权书和服务承诺书;4、供应商须提供“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相关用车底盘及整车的检验报告;5、供应商需提供企业(或项目)所在地检察院或商丘市检察院开具的无行贿证明(开具日期须在询价公告日期之后);6、投标人至报名之日止,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报名时携带资料:报名时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授权书和服务承诺、信用查询记录证明、企业(或项目)所在地检察院或商丘市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证明,资格要求中的其它证明材料;(以上证件出示原件,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招标代理机构对报名资料的审验并不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最终认定,供应商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由询价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投标将被拒绝,供应商应自负其风险费用;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进一步追究其责任。四、报名地点:柘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报名(株洲路与苏州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报名时间:自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9月1日下午18:00时止。(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五、询价文件的获取:1、报名同时领取询价文件,每套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2、获取地点:同报名地点。六、报价文件的递交时间及地点:1、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17年9月11日上午9时00分;2、地点:柘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七、发布媒体:本次招标信息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商丘市政府采购网》、《柘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八、联系方式:采购人:柘城县千树园管理服务中心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代理机构: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郑东新区商都路与中兴南路交叉口向北200米凯利国际中心A座28楼联系人:刘女士联系电话:139037092522017年8月29日第二部份报价人须知及前附表前附表序号项目内容1采购编号柘财采购【2017】132号2项目名称柘城县千树园电动观光车采购项目3采购人采购人:柘城县千树园管理服务中心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郑东新区商都路与中兴南路交叉口向北200米凯利国际中心A座28楼联系人:刘女士联系电话:139037092524采购方式询价采购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6采购内容观光车7询价文件领取地点:柘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报名(株洲路与苏州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金额:300元/套(售后不退)8报价有效期60日历天(从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日算起)9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账户名称:柘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34724001800000219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2017年9月8日下午17时00分(以银行实际到帐时间为准)由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账,不接受现金及个人转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要求提交履约